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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婉玉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孫佳宏
債權人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孫佳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3年9月10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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