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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佐榕

聲請人
馮黃初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晉睿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案情進行,準備撰寫上訴理由狀,爰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準此,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則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為了解案件進行云云,惟其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既已向本院聲請閱卷,已可知悉案件進行之情形,就何以另要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部分,則未具體敘明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利益。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20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並於113年12月25日合法送達,惟迄今仍未回覆,故無從認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出於針對相關事件之主張、陳述或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所必需,難認其聲請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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