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8號
- 原告
- 林正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芳榮律師
- 被告
- 謝炎邦(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汎雅(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嵐心(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潓娜(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明祥(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惠萍(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明豪(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黃金環(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松賢(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松銘(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瑞芳(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李蔡英(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吳蔡曇(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上仙(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吳素蘭(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家閔(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家欣(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錢蔡彩芽(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素蘭(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志偉(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正一(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志強(更名:蔡柏頡)(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承華(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承婷(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彩圓(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世嶺(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三家(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三井(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吳蔡錦綢(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炤香(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石(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振明(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邱黃春(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郭黃秋月(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美麗(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愛珠(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森永(蔡澎湖及黃高透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振亨(蔡澎湖及黃高透之繼承人)0○○○○○○
- 被告
- 執行中)(囑託監所送達)
- 被告
- 黃美琴(蔡澎湖及黃高透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麗美(蔡澎湖及黃高透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麗芬(蔡澎湖及黃高透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金滿(蔡澎湖及黃高透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黃芣茸(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何招治(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劉宜珍(蔡澎湖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蔡玉(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仁傑(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秋霖(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素娟(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素蓮(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聖聰(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聖鈞(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聖德(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麒詮(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敏穎(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惠萩(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聖慶(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柳美容(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美鳳(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達欽(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林玉梅(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佩金(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富湞(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溶娜(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萬益(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李蔡寶珠(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寶蓮(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淑女(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瑞珠(王鼻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清水(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清泉(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謝玉環(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玉蘭(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崑山(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嘉霖(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嘉銘(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嘉榮(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証即謝贊德(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苗連(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李金葉(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子晴(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泰豐(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宜秀(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添貴(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啓宗(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文卿(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曾馨怡(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曾馨琦(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曾雅凰(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麗真(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鄭雅文(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鄭博通(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鄭忠記(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謝秀(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鄭謝金葉(謝有才之繼承人)
- 被告
- 鄭勝雄(謝葉之繼承人)
- 被告
- 鄭季芬(謝葉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溫恭(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溫介(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溫哲(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王月鳳(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穆侃(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步階(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誘玲(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孫宗霞(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中榮(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露莎(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甘露(兼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淵博(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馬蔡金盆(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月卿(蔡畫錦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炤熙(蔡茂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昭銘(蔡茂林之繼承人)
- 被告
- 洪蔡醜(蔡茂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嫣嫣(蔡茂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嫣雪(蔡茂林之繼承人)
- 被告
- 吳秋桂(蔡茂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孟儒(蔡茂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孟達(蔡茂林之繼承人)
- 被告
- 鄭博通
- 被告
- 鄭玉甚
- 被告
- 鄭魚躍
- 被告
- 孫天茂
- 被告
- 柳木村(柳棟之繼承人)
- 被告
- 柳木龍(柳棟之繼承人)
- 被告
- 柳安生(柳棟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柳金要(柳棟之繼承人)
- 被告
- 柳金桂(柳棟之繼承人)
- 被告
- 柳玉蘭(柳棟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龍圖
- 被告
- 吳穎川
- 被告
- 吳頴悟
- 被告
- 吳潁敏
- 被告
- 蔡文敬
- 被告
- 蔡政宏
- 被告
- 蔡金川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嘉益
- 被告
- 蔡典佑
- 被告
- 蔡鐙輝
- 被告
- 謝英豪
- 被告
- 蔡志豐
- 被告
- 蔡沂庭(即被告蔡忠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馥名(即被告蔡忠志之繼承人)
- 被告
- 上一人監護人蔡淑娟(即被告蔡忠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林嫌(即蔡和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金正(蔡和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正文(蔡和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福珍(即蔡和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一誌(蔡和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莉姍(蔡和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翠娥(蔡和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育宏(蔡和宗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長焜(即蔡羿鳳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嘉瀅(即蔡羿鳳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嘉威(更名為:陳宏璿)(即蔡羿鳳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嘉雨(即蔡羿鳳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周燕(蔡宗仁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一州(蔡宗仁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銀娟(蔡宗仁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武席(蔡宗仁之繼承人)
- 被告
- 莊振華(莊黃金蕋之繼承人)
- 被告
- 莊秀連(莊黃金蕋之繼承人)
- 被告
- 賴莊秀品(莊黃金蕋之繼承人)
- 被告
- 莊碧環(莊黃金蕋之繼承人)
- 被告
- 莊銘基(莊黃金蕋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黃金環(即蔡松林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麗美(即蔡山河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麗鳳(即蔡山河之繼承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純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1、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蔡澎湖所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2/780;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王鼻所遺同上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156;附表編號5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蔡畫錦所遺同上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3/3120;附表編號6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蔡茂林所遺同上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3/3120;附表編號13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柳棟所遺同上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8;附表編號14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蔡山河所遺同上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3/3120;附表編號23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蔡忠志所遺同上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08/11700,辦理繼承登記。
2、兩造共有所遺同上地號土地,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
①1部分土地面積234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告保持公同共有取得。
②2部分土地面積139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告保持公同共有取得。
③3部分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3所示之被告保持公同共有取得。
④4部分土地面積139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4所示之被告保持公同共有取得。
⑤5部分土地面積46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5所示之被告保持公同共有取得。
⑥6部分土地面積46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6所示之被告保持公同共有取得。
⑦7部分土地面積18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博通即鄭忠奮取得。
⑧8部分土地面積18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玉甚取得。
⑨9部分土地面積14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魚躍取得。
⑩10部分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孫天茂取得。
⑪11部分土地面積22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林嫌、蔡莉姍、蔡金正、蔡正文、蔡福珍、蔡一誌、蔡翠娥各按1/7比例共有取得。
⑫12部分土地面積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甘露取得。
⑬13部分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13所示之被告保持公同共有取得。
⑭14部分土地面積46平方公尺,分歸附表編號14所示之被告保持公同共有取得。
⑮15部分土地面積16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龍圖取得。
⑯16部分土地面積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穎川取得。
⑰17部分土地面積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穎悟取得。
⑱18部分面積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穎敏取得。
⑲19部分面積6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文敬取得。
⑳20部分面積6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政宏即蔡漢文取得。㉑21部分面積5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金川取得。㉒22部分面積29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典佑取得。㉓23部分面積263平方公尺,分歸分歸附表編號23所示之被告保持公同共有取得。㉔24部分面積26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鐙輝取得。㉕25部分面積13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謝英豪取得。㉖26部分面積6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正宏取得。㉗27部分面積1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至豐取得。㉘道路(A)部分面積280平方公尺,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取得,作為道路使用。
3、被告蔡典佑應補償被告鄭魚躍新臺幣(下同)15萬元。
4、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5、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除到庭之鄭玉甚、蔡典佑、蔡麗鳳之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又系爭土地,並無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基於土地經濟有效利用,實有分割之必要。因原共有人蔡澎湖、王鼻、蔡畫錦、蔡茂林、柳棟、蔡忠志等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無法協議分割,爰請求依裁判為分割。分割方案如附圖所示。
(二)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鄭玉甚:同意分割。
(二)被告蔡典佑:同意分割,原告所提分割方案我不同意,但我也沒有更好的方案可以提出。
(三)被告蔡麗鳳、蔡鐙輝、莊正華、莊秀連:同意分割,對於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四)被告鄭博通即鄭忠奮、蔡一誌:不同意分割,我的房子坐落位置與擬分配位置不同。
(五)被告陳文卿、蔡沂庭:不同意分割方案,不同意拆除房子。
(六)被告劉宜珍、謝玉蘭:同意分割,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
(七)被告鄭季芬:於113年11月28日繼承被繼承人謝葉所遺系爭土地,權利範圍5/156。
(八)被告黃振亨:身體不佳且在監服刑中,希望不用出庭或是以視訊方式開庭。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823條第1項);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者,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查,系爭土地登記之共有人蔡澎湖、王鼻蔡畫錦、蔡茂林、柳棟、蔡忠志均已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附表所示編號1、2、5、6、13、23之被告,且上開繼承人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有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可證(本院112調字第153號卷第41-501、581-597、601-603、656-668、本院卷一第93-111、149-167、328-330、380-394、400-410、439-443、457-465、541-581、589-601、卷二第7-37、143-149、175-179、195-205頁),堪信為真實。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並請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蔡澎湖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2/780;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王鼻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5/156;附表編號5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蔡畫錦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3/3120;附表編號6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蔡茂林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3/3120;附表編號13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柳棟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78;附表編號14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蔡山河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3/3120;附表編號23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蔡忠志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708/11700,辦理繼承登記,均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4項)。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時,應顧及公平、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是關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本院審酌如下:
1、附圖之分割方案已按系爭土地上現有房屋之坐落位置分配,並預留A部分供通行之用,是分割後每筆土地均有對外通行道路。
2、被告鄭博通即鄭忠奮、蔡一誌:雖表示我的房子座落位置與擬分配位置不同。被告陳文卿、蔡沂庭:不同意拆除房子(本院卷二第123、124頁)。但經原告調整為如附圖之分割方案,上開被告所主張之事實現已不存在,且附圖之分割方案,經送達上開被告後,上開被告亦未提出任何爭執,其他被告分別送達附圖之分割方案,亦無提出反對之陳述。
3、附圖之分割方案,雖然鄭魚躍減少分配面積38平方公尺,蔡典佑增加分配面積38平方公尺,但此係為避免系爭土地現有建物因分割而占用他人之土地,造成日後拆除之危險,故為配合建物在系爭土地坐落之位置而分割,進而造成上開土地分割面積增減之問題。是附圖之分割方案對大部分共有人而言較為有利。
4、被告蔡典佑雖然不同意附圖之分割方案,但亦表示沒有更好的方案可以提出(本院卷二第232頁)。
5、綜上所述,核附圖之分割方案,並無違上述分割共有物應審酌之原則及兩造之利益,此分割方法尚屬適當,爰依此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6、原共有人謝葉已往生,其並由鄭季芬辦理繼承登記完畢,有土地登記謄本可證(本院卷二第21頁),故原告仍列謝葉之繼承人鄭勝雄為被告,此當事人為不適格,故鄭勝雄之部分應予駁回。
(三)按共有物分割而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又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核算之原物數量分配,而其價格顯不相當者,應以以金錢補償之。否則不顧慮經濟上之價值,一概按其應有部分核算之面積予以分配,將顯失公平。如依原物數量按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值顯不相當者,應依其價值按應有部分之比例定其分配,方屬公平。經查,本件依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方法分割系爭土地,將使鄭魚躍減少分配面積38平方公尺,蔡典佑增加分配面積38平方公尺,自應依上開規定,以金錢補償所分得土地面積少於其應有部分比例者始符公允。又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1平方公尺1,900元,此部分有土地謄本可證(本院卷一第7頁)。經考量系爭土地之產權、地形、臨路狀況、分配位置、發展潛力等因素,本院認依上開價格為補償金額之計算標準,以公告現值之2倍計算為144,400元(1900×38×2),為找補方便,爰以15萬元計算找補,尚屬合宜公允,爰原判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間應相互找補之金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本件係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然分割方法係法院考量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後,依職權所為之決定,原告既為共有人之一,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酌定原告亦負擔部分之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謝炎邦、謝汎雅、謝嵐心、陳長焜、陳嘉澄、陳嘉威、陳嘉雨、蔡潓娜、蔡明祥、蔡惠萍、蔡明豪、蔡黃金環、蔡瑞駒、蔡黃金環、蔡松賢、蔡松銘、蔡瑞芳、李蔡英、吳蔡曇、蔡上仙、吳素蘭、蔡家閔、蔡家欣、錢蔡彩芽、黃素蘭、蔡志偉、蔡正一、蔡志強、蔡承華、蔡承婷、蔡彩圓、蔡世嶺、蔡三家、蔡三井、吳蔡錦綢、蔡炤香、黃石、黃振明、邱黃春、郭黃秋月、黃美麗、黃愛珠、黃森永、黃振亨、黃美琴。黃麗美、黃麗芬、黃金滿、莊振華、莊秀連、賴莊秀品、莊碧環、莊銘基、蔡黃芣茸、何招治、劉宜珍(蔡澎湖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7/130 連帶附帶7/130 2 王蔡玉、王仁傑、王秋霖、王素娟、王素蓮、王聖聰、王聖鈞、王聖德、王麟詮、王敏穎、王惠萩、王聖慶、黃柳美容、王美鳳、蔡達欽蔡林玉梅、蔡佩金,蔡富湞、蔡溶娜、蔡萬益、李蔡寶珠、蔡寶蓮、蔡淑女(王鼻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5/156 連帶負擔5/156 3 謝清水、謝清泉、王謝玉環、謝玉蘭、謝崑山、謝嘉霖、謝嘉銘、謝嘉榮、謝証即謝贊德、謝苗連、謝李金葉、謝子晴、謝泰豐、謝宜秀、謝添貴、陳啓宗、陳文卿、曾馨怡、曾馨琦、曾雅凰、陳麗真、鄭雅文、鄭博通、鄭忠記、林謝秀、鄭謝金葉(謝有才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17/780 連帶負擔17/780 4 鄭季芬(謝葉之繼承人) 5/156 連帶負擔5/156 5 蔡溫恭、蔡溫介、蔡溫哲、蔡誘玲、孫宗霞、蔡中榮、蔡露莎、蔡周燕、蔡一州、蔡銀娟、蔡武席、蔡甘露、蔡淵博、馬蔡金盆、蔡月卿(蔡畫錦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33/3120 連帶負擔33/3120 6 蔡炤熙、蔡昭銘、洪蔡醜、蔡嫣嫣、蔡嫣雪、吳秋桂、蔡孟儒、蔡孟達(蔡茂林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33/3120 連帶負擔33/3120 7 鄭博通即鄭忠奮 10/234 10/234 8 鄭玉甚 10/234 10/234 9 鄭魚躍 10/234 10/234 10 孫天茂 9/780 9/780 11 蔡林嫌、蔡莉姍、蔡金正、蔡正文、蔡福珍、蔡一誌、蔡翠娥 每人各4/546 每人各4/546 12 蔡甘露 22/2340 33/2340 13 柳木村、柳木龍、柳安生、林柳金要、柳金桂、柳金蘭(柳棟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8 連帶負擔1/78 14 蔡麗美、蔡麗鳳(蔡山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3/3120 連帶負擔33/3120 15 蔡龍圖 6/156 6/156 16 吳穎川 34/2340 34/2340 17 吳穎悟 34/2340 34/2340 18 吳穎敏 34/2340 34/2340 19 蔡文敬 357/23400 357/23400 20 蔡政宏即蔡漢文 357/23400 357/23400 21 蔡金川 14/117 14/117 22 蔡典佑 7/117 7/117 23 蔡沂庭、蔡馥名(蔡忠志之繼承人) 708/11700 708/11700 24 蔡鐙輝 7/117 7/117 25 謝英豪 5/156 5/156 26 林正宏 33/234 33/234 27 蔡至豐 47/1872 47/1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