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李旭禾
- 代理人
-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社團法人嘉義縣健康促進暨照顧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啓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且本件非顯無理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簡字第15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