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呂仲玉

聲請人
李旭禾
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社團法人嘉義縣健康促進暨照顧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且本件非顯無理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簡字第15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