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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李文輝

原告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雅楨律師
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俊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1,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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