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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馮保郎

上訴人
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袋寶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