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威憲

聲請人
林俊賢
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純瀅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王銘益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冠翰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權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厚宇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俊賢自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之債務共約2,270,609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聲請人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並對已屆清償期債務實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APP無卡分期借款資料、支付命令、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家事調解筆錄、行車執照、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診斷證明書、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申請書、郵局存摺節影本、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函文暨所附車輛報停資料、二手車價詢價資料(聲證1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新光人壽保險批註欄及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聲請人與母親之戶籍謄本、母親之勞動保勞工保險局以領老年給付證明、母親之郵局存摺節影本、電信費委託通知繳款單(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律師函、臺灣大哥大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0號卷核閱屬實,經本院審酌後,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所定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說明詳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0號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270,609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⒈合信數位公司:126,499元。 ⒉永豐銀行:47,585元。 ⒊新光銀行:59,632元。 ⒋中國信託銀行:71,627元。 ⒌遠傳電信:31,692元。 ⒍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63,496元。 ⒎國泰世華銀行:  ⑴信用卡46,520元。  ⑵信貸164,948元。 ⒏臺灣大哥大:38,160元。 以上金額合計:650,159元。 總金額合計: 共1,658,272元     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於調解時就金融機構債務提出分180期、利率3%、每月還款2,436元之方案(調解卷第101頁)。 ⒉中國信託提出分10期、期付金7,450元之方案(本院卷第101頁)。 ⒊積欠裕富數位公司分期款為每月4,000元(調解卷第81頁)。 ⒋和潤陳報應依原契約還款(調解卷第87至89頁)。 ⒌積欠二十一世紀數位公司債務每月分期還款數額2,465元(本院卷第111頁)。   未陳報之債權人: (依調解時所陳報) ⒈裕富數位資融:65,448元。 ⒉和潤公司:就000-0000號車輛之債務現存債權額為822,429元、就000-0000號車輛之債務現存債權額為120,236元(調解卷第87至89頁),共942,665元。【惟聲請人卻主張債務總額為190萬元】。 以上金額合計:1,008,113元。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48,336元 理由:聲請人主張為軍職退伍,每月有約28,000之退伍金,另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約16,000元(本院卷第106頁)等語。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郵局存摺節影本(本院卷第131至145頁),聲請人每月領取退役俸20,239元,另115年2月6日領有一筆年終慰問金41,088元(本院卷第145頁),平均每月得領取之退役俸數額約23,663元(20239+41,088÷12),加計聲請人另領有退撫基金8,673元(本院卷第157頁)及聲請人主張目前擔任臨時工之收入每月約16,000元,因認聲請人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為48,336元(計算式:23,663元+8,673元+16,000元)。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共6,000元。 理由:聲請人主張每月需分擔2名子女扶養費林○辰5,000元、林○涵9,000元、母親扶養費1,000元等語。惟查: ⒈未成年子女林○辰扶養費部分: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14年度家非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調解卷第43至47頁),聲請人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需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5,000元,另應自115年1月1日起至其年滿18歲或大學畢業指,每月給付扶養費1萬元,故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林○辰扶養費5,000元,應認為可採。 ⒉子女林○涵扶養費部分:聲請人主張需支出林○涵扶養費部分每月9,000元,然稱該子女由前妻監護,前妻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等語。本院審酌前開調解筆錄未記載約定需給付林○涵扶養費,且聲請人未提出林○涵之戶籍謄本,則該子女是否已成年而有有受扶養之必要,難以認定,是聲請人主張需負擔林○涵扶養費難認可採。 ⒊母親扶養費:聲請人母親為00年生,現年68歲(本院卷第261頁),已逾法定退休年齡,每月領有勞保老年年金給付16,629元(本院卷第263、274頁),此外無任何所得亦無領取任何補助或津貼,但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母親名下財產資料,縱認有受扶養之必要,以聲請人母親扶養義務人共2人,故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母親扶養費1,000元之數額尚屬合理,應認可採。 ⒋綜上,聲請人每月需支出扶養費數額共6,000元(女兒5,000元+母親1,000元)。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⒈存款:約642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共2筆新光人壽保險(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及終身健康保險),均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帳戶價值(本院卷第258頁)。 ⒊房地現值:無。 ⒋汽、機車:000-0000號汽車(已報廢,本院卷第180頁)。000-0000號機車(設定登記予和潤公司,調解卷第40頁),市值約75,000元、000-0000號機車,市值約75,000元(設定登記予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調解卷第39頁)。 ⒌股票: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理由: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48,336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24,618元(計算式:18,618元+6,000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23,718元,然聲請人除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外,另積欠多家資產公司,部分資產公司並未提供分期還款方案,應認需全數清償,則聲請人顯無足夠清償能力清償所積欠之債務,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生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