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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盈螢

原告
郭榮哲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告
郭碧素

郭美淑

郭文菊

郭笠頤

郭修敏

林祐生(即郭碧琴之繼承人)

林姿吟(即郭碧琴之繼承人)

林姿伶(即郭碧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1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土 地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分得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3,106元/平方公尺  1,330平方公尺  1/7 2,490,14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2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