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6號
- 原告
- 郭榮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律師
- 被告
- 郭碧素
郭美淑
郭文菊
郭笠頤
郭修敏
林祐生(即郭碧琴之繼承人)
林姿吟(即郭碧琴之繼承人)
林姿伶(即郭碧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1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土 地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分得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3,106元/平方公尺 1,330平方公尺 1/7 2,490,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