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伍佰零壹元,折
合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馮保郎
~B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