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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一○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嘉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稱「各自負擔」,即各負擔其支出之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彼此不得向他造請求賠償之謂。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前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一號審理時,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並於和解筆錄中載明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查核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其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已不得再向相對人請求賠償,茲聲請人仍列計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四元,向本院聲請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尚難謂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鄭雅文

~B書記官 鄭翔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一○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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