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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2號

聲請人
特立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2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國聲有線電視 (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5年10月25日 │31,500元 │EO0000000 │ ││ │公司翁樺欽 │嘉義分行 │ │ │ │ │├──┼─────────┼─────────┼───────────┼────────┼────────┼──┤│002 │世新有線電視 (股) │復華商業銀行嘉義 │95年10月25日 │15,120元 │AD0000000 │ ││ │公司王國徽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2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