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醫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3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振晟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大林分行 │95年11月6日 │3,600元 │CB0000000 │ │├──┼─────────┼─────────┼───────────┼────────┼────────┼──┤│002 │振晟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大林分行 │95年12月6日 │1,875元 │CB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