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4號
- 聲請人
- 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本件原告甲○○等與被告嘉義市政府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就本件訴訟為訴訟參加,按聲請訴訟參加或駁回參加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
明文,本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4號
本件原告甲○○等與被告嘉義市政府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就本件訴訟為訴訟參加,按聲請訴訟參加或駁回參加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
明文,本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