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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4號

聲請人
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甲○○等與被告嘉義市政府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就本件訴訟為訴訟參加,按聲請訴訟參加或駁回參加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

明文,本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