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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6號

聲請人
聯合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6號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德奇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98年9月10日 │157,500元 │XA0000000 │ ││ │司林憲明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6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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