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救字第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救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林俞辰
- 法定代理人
- 錢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100年度嘉簡調字第23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身心障礙手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