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救字第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雅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救字第12號

聲請人
林俞辰
法定代理人
錢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100年度嘉簡調字第23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身心障礙手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救字第1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