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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408號

給付住宿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朝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408號

原告
都市叢林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隆
訴訟代理人
楊盛文
被告
伊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變更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9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颱風來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至民國102年9月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楊朝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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