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40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408號
- 原告
- 都市叢林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裕隆
- 訴訟代理人
- 楊盛文
- 被告
- 伊美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變更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9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颱風來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至民國102年9月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