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6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江雅鳳 被 告 潘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10元,及其中3,905元自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