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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6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思睿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潘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10元,及其中3,905元自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16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