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67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邱至弘
- 訴訟代理人
- 江雅鳳
- 被告
- 潘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10元,及其中3,905元自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朴小字第1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10元,及其中3,905元自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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