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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周欣怡

原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告
黃存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10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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