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7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朱亞婷
- 訴訟代理人
- 蘇鈺雅
- 被告
- 李慶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