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敏聰即陳震璁
- 被告
- 元達物流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貴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97,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