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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羅紫庭

上 訴 人即

被告
陳敏聰即陳震璁
被告
元達物流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貴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97,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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