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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0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李宛真
被告
李紀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陳述:

㈠兩造之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教師因對原告之子女不當管教,經原告向嘉義市政府陳情後對幼兒園及教師裁罰,原告並對教師提出刑事告訴,尚未索賠。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在社群網站上貼文稱,「裁罰一年後就搜尋不到了,只好再提醒大家一次...一年內我們再次遇到這間學校另個老師不當對待」,並附加嘉義市政府已經裁罰回覆陳情之公文。被告未經查證,竟於同日以私訊攻擊之方式,貼文回應原告稱,「都說有調監視器了,有看到什麼?(或許有死角)每個家長都愛護自己孩子情有可原,但是只聽信孩子說法就直接定罪校方,法治社會講求證據,不然就是亂潑髒水帶風向 退一萬步說,孩子換班給資深老師帶一年了,也都見識到家長已有向前一位老師提告索賠的本事,要是我不要說捏臉了,一根汗毛都不敢碰 話說怎麼孩子每升一級就恐嚇學校要提告、索求高額和解金、換學校,是學校還是家長的問題,大家自有公評」,明顯暗示原告行為不當,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㈡原告高職畢業,從事寵物美容工作,每月收入約3至5萬元。被告之行為,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評價,原告因而長期罹患精神科病症,痛苦不堪,受有慰撫金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

㈠被告回應原告之貼文,並無貶損原告在社會上評價之內容。原告自認被告未明示原告行為不當,被告又僅謂「大家自有公評」,自不可能以暗示之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

㈡否認原告因被告之貼文,罹患精神科病症。

㈢被告大學畢業,任職公司採購人員,每月收入約6至7萬元,無賠償慰撫金之義務。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權之侵害,係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其行為須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且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經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之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教師因對原告之子女不當管教,經原告向嘉義市政府陳情後對幼兒園及教師裁罰,原告並對教師提出刑事告訴,尚未索賠,原告在社群網站上為前揭貼文後,被告於同日以私訊為前揭貼文回應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貼文截圖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原告主張被告前揭貼文,係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之事實,為被告否認。原告既謂被告前揭貼文係以私訊為之,自屬一對一非公開方式之文字往來,難認被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原告在社會之評價並無受到貶損之虞。又被告前揭貼文,經核其意旨,無非在於表達,監視器未必能錄得案發過程之全貌,原告在法治社會陳情應憑證據,不應在證據不足之情況下動輒訴諸刑事告訴、民事求償或要求更換學校,以免造成校方及教師之恐慌等意見,尚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即便原告因此產生不快、不安或痛苦畏懼之感受,亦不構成侵害名譽之行為。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㈢被告既不構成侵害名譽之行為,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1045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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