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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7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費栩
原告
兼訴訟代理
原告
人 羅淑惠
被告
侯妤璇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判決略語:

㈠原告費栩下稱甲,原告羅淑惠下稱乙。

㈡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840號案件下稱毀損機車案,113年度偵字第14387號案件下稱電話強制案,114年度偵字第322號案件下稱誣告毀損機車案,114年度偵字第928號案件下稱過失傷害案,114年度偵字第1033號案件下稱簡訊恐嚇案,114年度偵字第1742號案件下稱誣告電話強制案。

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10萬元,給付原告乙14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陳述:

㈠原告甲為原告乙之女。原告甲與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分別騎乘機車,在嘉義市○○路000號前碰撞發生車禍(下稱系爭車禍),因兩造均已投保保險,原告甲告知被告,待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後,始能進行理賠及和解事宜,然被告竟不理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甲、乙之名譽、自由多次,分述如下:

1.行為一:被告於113年8月12日言語刁難原告甲,並向原告甲傳送簡訊稱「還有妳哪間學校的 這件事我也會跟您學校知會」、「法律沒有提供精神賠償 不要獅子大張口 這部分我會跟我的保險員講述 是您撞我 怎麼會要我們理賠」等言詞恐嚇,意謂如不依被告方式處理,將告知原告甲就讀之學校,藉以逼迫妥協。

2.行為二:被告明知自己未於系爭車禍受傷,且原告甲未故意毀損其機車,被告並已向警察、律師徵詢,知悉法律效果,竟於113年8月12日警詢中,對原告甲提出毀損機車之刑事告訴,業經檢察官於毀損機車案對原告甲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被告再議,故意侵害原告甲之名譽。

3.行為三:被告於113年8月13日向原告甲傳送簡訊稱「法律會對妳提告,若您不積極處理,我會請專業人士潑嘉義版,去證明您消極處理」,以公開上網加害原告甲名譽之方式予以恐嚇。

4.行為四:被告於113年8月29日向原告乙傳送簡訊稱「這位歐巴桑講話不需要這樣,今日您沒有教育好您的女兒,沒必要對我大小聲 您今日的行為我會通報給學校 若您這種態度很容易被社會人士揍,且我也會請認識的警察處理...」、「果然甚麼樣子的女兒就有什麼樣子的媽媽」。

5.行為五:被告於113年11月2日(起訴狀誤載為113年12月9日)向原告乙傳送傳簡訊稱「這位老太婆」、「今天我朋友可以作證妳敲詐取財(沒有提供醫療收據)」、「妳女兒沒家教是事實」、「連調解委員都覺得妳開的價錢有點扯 妳自己加油唷老太婆 還有拜託準時啦!笑死」、「像妳這樣說謊不打草稿,我希望老天爺讓妳下地獄啦」。

6.行為六:被告於113年11月3日警詢中,謊稱原告乙於113年8月29日打電話對其咆哮,且要求被告「你要給我一個具體時間回電」,強制被告無法外出,對原告乙提出強制之刑事告訴,業經檢察官於電話強制案對原告乙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乙於電話強制案提出之電話錄音檔案,並無被告指訴之情節,乃出於惡意之誣告。

7.行為七:被告於113年12月1日向原告甲傳送簡訊稱「我這邊也會請妳的大學端這邊處理,表示第三方公正人士,妳想繼續無理取鬧,浪費公帑沒關係」、「年紀輕輕不學好,到時候妳影響家裡生計也是妳的問題」。

8.行為八:被告於113年12月3日向原告甲傳送簡訊稱「妳父親那麼辛苦養妳,妳態度還這樣無法無天,不要讓司法人員難做事」。

9.行為九:被告於113年12月9日向原告甲傳送簡訊稱「妳燙傷關我甚麼事?自己撞到人還在那邊當受害者,真的不怕被老天爺懲罰妳?有這種女兒就有這種可悲的媽媽」、「拜託 拜託 腦子要有點智慧啦」。

10.行為十:被告於113年12月10日向原告乙傳送簡訊稱「妳繼續這樣子換做我是男生都覺得妳這樣很可怕。不要做出掉價的事情 女生要多愛自己一點唷」,以性別刻板印象嘲諷原告乙沒人要,並稱「建議如果妳需要看身心科我可以幫妳掛號唷」,意指原告乙有精神疾病,顯然為惡意之言論。

11.行為十一:被告於114年1月3日向原告乙傳送簡訊稱「這事情我也會跟媒體說 我也會記者處理 我可以拿出證據給記者」、「做人 不要學著怎麼栽贓」、「警察 律師要我跟您溝通 您自己不要的,他們都知道也替我惋惜 他們笑說 妳年紀可以當我媽怎麼還這樣」。

12.行為十二:被告於114年1月7日向原告乙傳送簡訊稱「做事情不要學著怎麼栽贓跟說謊」、「並請媒體公開證實是否屬實,我也不退讓有權告知學校跟第三方,證明你們的無理取鬧」、「我朋友也看不下去也表示公開你們的作為,你們自己好自為之」、「這部分我也會跟記者告知 尤其是軍校」、「祝福你們所做的一切都下地獄,說話不老實真的不可取」。

13.行為十三:被告於114年6月9日向原告乙傳送簡訊稱「造成別人困擾就會下地獄 難道你都沒有拜拜嗎?」、「你們不處理我真的希望老天有眼 讓你們下地獄 你們造成我很多困擾」。

㈡原告甲於案發時就讀大學,無固定收入,原告乙於案發時高職畢業,在家經營事業,每月收入約50萬元。被告所為,係侵害原告之名譽、自由,造成精神痛苦不堪,原告甲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原告乙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4萬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被告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陳述:

㈠被告與原告甲間所為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被告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個人意見,且屬私人間之通訊內容,顯無意散佈於眾,不構成侵害名譽行為。

㈡被告向原告甲傳送之訊息,皆與系爭車禍相關,又系爭車禍經鑑定後,亦認原告甲為肇事原因,被告無肇事因素,被告不接受原告甲索賠之要求,予以爭辯,苟原告甲不接受,本可循訴訟途徑解決,被告並提供法律上解決之道,督促儘快處理,可見被告於對話中,非專以侵害、騷擾原告甲為目的,而係兼有其他主張或保護合法權利之目的,且未逾越合理範圍,即便原告甲因此產生不快、不安或痛苦畏懼之感受,仍難認被告有何騷擾,不構成侵害自由行為。

㈢被告並無誣告行為,不能因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為不起訴處分,遂謂被告提出之刑事告訴構成侵害名譽行為,否則原告提出之刑事告訴豈非亦構成侵害名譽行為。

㈣被告於案發時就讀大學,打工為生,每月收入約數千元。否認原告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甲為原告乙之女。

㈡原告甲與被告於113年8月12日分別騎乘機車,在嘉義市○○路000號前碰撞發生系爭車禍,經鑑定後,認原告甲為肇事原因,被告無肇事因素。

㈢被告曾傳送原告主張之行為一、三至五、七至十三所示一對一非公開簡訊予原告,完整簡訊如附表所示。

㈣檢察官就被告指訴原告甲於系爭車禍毀損被告機車之犯罪事實,認犯罪嫌疑不足,於毀損機車案對原告甲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被告再議確定;就被告指訴原告乙以電話強制被告無法外出之犯罪事實,認犯罪嫌疑不足,於電話強制案對原告乙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就原告甲指訴被告於毀損機車案誣告毀損之犯罪事實,認犯罪嫌疑不足,於誣告毀損機車案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就被告指訴原告甲於系爭車禍過失傷害被告之犯罪事實,認犯罪嫌疑不足,於過失傷害案對原告甲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被告再議確定;就原告甲指訴被告傳送附表編號1至2簡訊恐嚇原告甲之犯罪事實,認犯罪嫌疑不足,於簡訊恐嚇案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就原告乙指訴被告於電話強制案誣告強制之犯罪事實,認犯罪嫌疑不足,於誣告電話強制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本院之判斷:

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權之侵害,係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其行為須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且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又不法侵害他人自由之侵權行為,應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為要件。另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係以行為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始克當之。所稱「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而言,又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是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屬誣告。

㈡關於原告甲、乙主張之行為一、三至五、七至十部分,依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原告甲為原告乙之女,原告甲為系爭車禍之肇事原因,被告無肇事因素,被告曾傳送一對一非公開簡訊予原告,完整簡訊如附表所示。經核該等簡訊既以一對一非公開方式為之,難認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原告在社會之評價並無受到貶損之虞,又其內容主要圍繞在系爭車禍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之爭執,並表明①原告甲應賠償被告,被告不必賠償原告甲,②如原告甲拒絕負責,被告將向其就讀學校陳情,或訴諸網路公評,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③原告乙不該一味迴護原告甲,④原告甲求償無據且不合理,有詐欺之嫌,⑤原告均應注意品德,勿浪費司法資源,⑥原告行為不當,可能遭受宗教信仰上之惡報等意旨,不能認為被告係無端騷擾或恐嚇原告,又車禍糾紛如何解決,原不限於司法途徑,亦可透過訴訟外方式處理,被告意欲向原告甲就讀學校陳情,或訴諸網路公評,甚至以道德、宗教信仰之惡報說服原告,並非法所不許,兩造因溝通不良,爭執甚烈,被告以獅子大張口、歐巴桑、老太婆、沒家教等用語評論原告,乃被告對於原告言行之主觀感受,並非專以侵害、騷擾為目的,而係兼有自衛自辯之目的,未逾越合理範圍,即便原告因此產生不快、不安或痛苦畏懼之感受,亦不構成侵害名譽、自由之行為。原告主張被告行為一、三至五、七至十三,係故意不法侵害其等之名譽、自由,尚非可採。

㈢關於原告甲主張之行為二部分:依毀損機車案卷附交通事故照片、估價單,原告甲曾於系爭車禍擦撞毀損被告騎乘之機車,足認被告於毀損機車案指訴原告甲毀損被告機車,並非憑空捏造,而係事出有因,難認被告虛構犯罪事實而誣告。其次,依過失傷害案卷附慶昇醫療社團法人慶昇醫院門診紀錄單、吳南逸診所診斷證明書,被告曾於113年8月23日就醫,主訴「騎車被後方追撞,全身怪怪的但不是痛」,醫師以「皮膚炎、肌痛」予以處置,再於113年11月18日就醫,診斷為「鬱症,復發,中度、創傷後壓力症,慢性、身心性失眠症」,雖未進一步以鑑定或其他方法證明與車禍有何因果關係,然車禍當事人於案發當時未覺不適,事隔多日後始發現傷勢,或精神狀況惡化被害,亦非罕見,縱屬錯誤或誇大聯想,不能逕認被告為虛構犯罪事實而誣告。原告甲主張被告行為二,係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尚非可採,其聲請調查證人即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證明被告有誣告之惡意,核無必要。

㈣關於原告乙主張之行為六部分:依電話強制案、誣告電話強制案卷附筆錄、通話錄音譯文,原告乙曾於113年8月29日打電話給被告,原告乙固為要求被告回電,其欲向被告說明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時,被告回以「因為你突然沒有尊重我的時間問我,就直接打來說講事情....然後你已經影響到我的,我要前往下一個行程去做我的事情」,原告乙遂稱「好啦,等一下啦小朋友」、「小朋友我在跟你講正事」,被告又對於原告乙所用稱呼不滿,原告乙亦不滿被告插話,持續要向被告說明與車禍糾紛,其後被告表示這樣下去無法溝通並結束雙方通話,是被告對於原告乙突然撥打電話要說明車禍案件處理,當下有表明後續行程受到影響,原告乙要繼續與被告談論此事遭拒,言談中雖然未見原告乙有何脅迫之言語,然可見被告認為該通無預期之通話,有影響生活安排妨害其自由之情形,參以前開診斷證明書,被告於113年11月18日就診,經診斷為中度鬱症、創傷後壓力症、身心性失眠症等症狀,持續追蹤治療等情,考量被告之身心狀況,可能對於他人言語感受較為敏感,主觀上覺得受到脅迫,尚難認係虛構事實誣指原告乙犯罪,此與憑空捏造、無中生有,以誣陷他人之誣告罪構成要件有間。原告乙主張被告行為六,係故意不法侵害其之名譽、自由,尚非可採,其聲請調查證人即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證明被告有誣告之惡意,核無必要。

㈤綜上所述,被告並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自由之行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㈦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1 113年8月12日 侯妤璇(與費栩對話):還有妳那間學校的 這件事情我也會跟您學校知會 2 113年8月12日 侯妤璇(與費栩對話):法律沒有提供精神賠償 不要獅子大張口 這部分我會跟我保險員講述 是您撞我 怎麼會要我們理賠 3 113年8月13日 侯妤璇(與費栩對話):法律對妳提告,若您不積極處理,我會請專業人士潑嘉義版,去證明您消極處理 4 113年8月29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這位歐巴桑 講話不需要這樣子 今日您沒有教育好您的女兒 沒必要對我大小聲 您今日的行為我會通報給學校,若您這種態度很容易被社會人士揍,且我也會請認識警察處理。您女兒故意撞到我車沒有悔意,後續我會請法院處理 果然有什麼樣子的女兒就有什麼樣子的媽媽 5 113年11月2日(起訴狀誤載為113年12月9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這位老太婆 今天調解還遲到 佔用他人時間不守時 還在那邊講說沒有撞到我的車 都有醫療收據 今天我朋友可以作證妳敲詐取財(沒有提供醫療收據)我剛剛有打電話問你老公 費立翔 他也是支持我採取法律行動 你女兒沒家教是事實你在不高興什麼?若繼續這樣敲詐取財,我們會對你提告詐欺,這部分也有跟妳老公說,妳自己好自為之啦 連調解委員都覺得妳開的價錢有點扯 妳自己加油唷老太婆 還有拜託準時啦!笑死 6 113年11月2日(起訴狀誤載為113年12月9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像妳這樣說謊不打草稿,我希望老天爺讓您下地獄啦 我就是沒肇事責任妳是在哈嘍? 7 113年12月1日 侯妤璇(與費栩對話):這邊我也會請妳的大學端這邊處理表示第三方公正人士 妳想繼續無理取鬧 浪費公帑沒關係 8 113年12月1日 侯妤璇(與費栩對話):妳繼續這樣 會被司法人員罵翻 這邊我也會告訴警察先生妳的作為,都是用報復形式亂告人,多讀書啦~不要亂告,妳要亂告我也會採取行動,到時候妳的名聲自己爛掉,是妳自己咎由自取 年紀輕輕不學好,到時候妳影響家裡生計也是妳的問題。我這邊也提供國防大學承辦人的證詞處理:)然後妳的媽媽 打電話亂罵人 我都有錄音唷~也交給警察處理,這件事情我也會提供給警察:) 9 113年12月3日 侯妤璇(與費栩對話):如果妳在亂提告,浪費法律公帑,影響到我的生活,我會請司法人員跟學校打電話給妳的父親,請他出面,也會對妳後續動作進行提告,並請你父親知道並看狀況是怎麼樣~法律不是這樣用的!妳父親那麼辛苦養妳,妳態度還這樣無法無天,不要讓司法人員難做事:)對妳提告是我的權利,我受傷被妳撞是事實,但妳非但沒有找右側超車進行提告,用報復心態亂濫司法,已經被第一分局偵查警跟律師看笑話了,我很討厭浪費資源的人。我明天會請他們打電話給妳父親,跟他告知這事情,如果處理不好就請妳家人出面 10 113年12月9日 侯妤璇(與費栩對話):拜託 妳老媽是在哈嘍?我無肇責還要求我六萬?請問是想被告詐欺未遂罪嗎?沒有6萬單據也被調解委員看笑話 妳燙傷關我什麼事?自己撞到人還在那邊當受害者,真的不怕被老天爺懲罰妳?有這種女兒就有這種可悲的媽媽 真可憐 做人要坦蕩啦 不要到後面妳爸處理妳的爛事 我今天請你父親告知 該承擔責任要承擔 我無肇責是要賠償什麼?拜託 拜託 腦子要有點智慧啦 然後要守時啦?如果妳燙傷沒有告知醫療寫說要休養 那麼我會對妳跟妳母親提起詐欺罪 11 113年12月10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妳繼續這樣子 換作我是男生都覺得妳這樣很可怕。不要做出掉價的事情 女生要多愛自己一點唷 12 114年1月3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這事情我也會跟媒體說,因為您們這樣是濫權 我也會請記者處理:)我可以拿出證據給記者 13 114年1月3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做人 不要學著怎麼栽贓 學會認錯跟善後 這是人的基本善良 也是神明最重視的福報 您的年紀都能當我媽 ,您還這樣子去對待他人,您這樣作為只是讓自己的路走的更狹小,你家人也會因為你 導致自己名聲跟貴人受損 你亂告,我這邊先前已經請律師了,今日原本要跟你好好溝通 你還這樣子,你這樣只是讓我覺得很糟糕,老天爺也會嘆氣,你們有些事情 我都知道 老天爺保佑的 你們影響我的工作跟其他人需要照顧 已經讓我很不悅 警察也想介入處理 你們自己好之為之 後續也請你到警察局做筆錄 我剛剛跟警察局說了 14 114年1月3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晚安啦 我已經不想給你們機會 警察 律師要我跟您溝通 您自己不要的,他們都知道也替我惋惜 他們笑說 妳年紀可以當我媽怎麼還這樣:O 我要睡覺了 我訊息也不會回你 我的人脈廣 是因為我認真做事 他們看不下去就會幫我 我不想浪費錢傳簡訊給你 你也去睡覺 15 114年1月7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做事情不要學著怎麼栽贓跟說謊 你們學校說他已經辦理退學,學校也覺得費栩辦理休學還掛名國防大學,已經讓人覺得很莫名其妙。而且車禍到至今你們都沒處理好跟獅子大張口6萬,重點我無肇責,你們已經亂控告已經造成我精神壓力跟名譽,這部分也會對你們提告求償,並請媒體公開證實是否屬實,我也不退讓並有權決定告知學校跟第三方,證明你們的無理取鬧。你們不處理好我當然對你們控告,並請妳搞清楚狀況,你們當下沒有處理好並影響我工作,當然有權對你們提告,完全沒有看過你們這麼囂張的態度,連區公所也是站在我這邊,我朋友也看不下去也表示公開你們作為,你們自己好自為之,這不是威脅也不是恐嚇,而是基於公共利益證明,以後像遇到你們這類型的母女該怎麼自求多福,且你們利用國防大學名義亂招騙已損國防大學的名義,這部分我會請國防大學更請給我一個公道 16 114年1月7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這部分我也會跟記者告知 尤其是軍校 17 114年1月7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祝福你們所做的一切都下地獄,說話不老實真的不可取 18 114年6月9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造成別人困擾就會下地獄 難道你都沒有拜拜嗎? 19 114年6月9日 侯妤璇(與羅淑惠對話):你們在不處理我真的希望老天有眼 讓你們下地獄 你們造成我很多困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730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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