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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九三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參加伊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每月五日開標,被告共參加三會,嗣被告陸續得標,並自八十七年三月起即未按月給付死會會款,共計積欠四十二萬元,屢催未果,求為判決。

二、被告則抗辯:其僅積欠三十九萬元會款。

三、經查,被告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參加原告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每會一萬元,每月五日開標,被告共參加三會,嗣被告陸續得標,並自八十七年三月起即未按月給付死會會款之事實,業據提出互助會會單及標會記錄簿為證,經核相符。惟被告抗辯:其僅積欠三十九萬元會款,逾此部份之請求,原告並未提出證明,是以,原告之請求,於三十九萬之部分為有理由,其餘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法 官 李麗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九三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