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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О三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О三號

上訴人
甲○○

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法 官 李麗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О三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