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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二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麗萍

言詞辯論筆錄(宣示判決)             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二六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並簽發系爭支票作為擔保,為此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請求給付借款及票款。

二、被告否認借款之事實,且抗辯票款請求權時效已逾一年而消滅。

三、查系爭支票之票載發票日為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迄本件請求時已逾四年,該票款請求權顯逾一年之時效而消滅,自不得再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再查,原告雖另依借貸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惟對於借款之經過與細節皆無法明確說明,且從未提出任何憑證,以供參酌,被告又一再否認借款之事實,是以,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法 官 李麗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二六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