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二六號
言詞辯論筆錄(宣示判決) 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二六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兼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並簽發系爭支票作為擔保,為此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請求給付借款及票款。
二、被告否認借款之事實,且抗辯票款請求權時效已逾一年而消滅。
三、查系爭支票之票載發票日為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迄本件請求時已逾四年,該票款請求權顯逾一年之時效而消滅,自不得再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再查,原告雖另依借貸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惟對於借款之經過與細節皆無法明確說明,且從未提出任何憑證,以供參酌,被告又一再否認借款之事實,是以,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