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四七五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被告
聖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聖達營造有限公司應就以原告為起造人,坐落嘉義市○○段○○段八之十七號土地,為原告營建三層樓房(建築執照字號:八六嘉市工局建執字第七五五號)之使用執照申請書上蓋章,協同原告向嘉義市政府申請使用執照。

被告乙○○應協同辦理前項申請使用執照事宜。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與原告簽訂工程合約書,由其借用被告聖達營造有限公司名義為承造人,為原告承建三層樓房住宅,並據以向嘉義市政府申請使用執照,且購買建築材料之發票,均交由聖達營造有限公司報稅,倘聖達營造有限公司不於使用執照申請書承造人欄蓋章,則原告無法申請本件使用執照。又被告乙○○曾立具切結書,應協助申請工程使用執照之一切相關事宜,其怠於行使權利,未請求聖達營造有限公司履行義務,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權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意旨。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使用執照申請書、郵局存證信函為證,並經被告乙○○坦承在卷,供述甚詳,堪予認定。被告聖達營造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之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李麗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