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九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九三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參加伊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每月五日開標,被告共參加三會,嗣被告陸續得標,並自八十七年三月起即未按月給付死會會款,共計積欠四十二萬元,屢催未果,求為判決。
二、被告則抗辯:其僅積欠三十九萬元會款。
三、經查,被告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參加原告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每會一萬元,每月五日開標,被告共參加三會,嗣被告陸續得標,並自八十七年三月起即未按月給付死會會款之事實,業據提出互助會會單及標會記錄簿為證,經核相符。惟被告抗辯:其僅積欠三十九萬元會款,逾此部份之請求,原告並未提出證明,是以,原告之請求,於三十九萬之部分為有理由,其餘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