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О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О三號
- 上訴人
- 甲○○
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О三號
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