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六О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六О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十日內提出辯論意旨狀,並檢附證據或聲明調查證據之方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六О號
右當事人間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十日內提出辯論意旨狀,並檢附證據或聲明調查證據之方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