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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О三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О三號

原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乙○○○○建築信用購買利用組合

右聲請人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林崑地律師於原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時,為被告的持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乙○○○○建築信用購買利用組合,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時,應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如果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可能導延遲延訴訟,將使之受損各情,依據原所提出的證件,可以認為屬於真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О三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