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О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О三號
- 原告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乙○○○○建築信用購買利用組合
右聲請人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林崑地律師於原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時,為被告的持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乙○○○○建築信用購買利用組合,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時,應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如果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可能導延遲延訴訟,將使之受損各情,依據原所提出的證件,可以認為屬於真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