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6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621號

原告
友成化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6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⑴被告抗辯系爭支票權利已罹於時效消滅,有無理由?

⑵原告主張因與被告買賣農藥而取得系爭支票,能否證明?

三、理由要領

⑴原告持以主張權利之系爭支票發票日於民國74年11月22日,迄本件起訴時已逾19年餘,顯已罹於消滅時效,被告抗辯原告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為有理由。

⑵原告主張【與被告買賣農藥而取得系爭支票、為直接前後手】等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盡舉證責任,然上情為被告所否認,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主張無從採信。

⑶綜上,原告之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⑷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1,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62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