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6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621號
- 原告
- 友成化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6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⑴被告抗辯系爭支票權利已罹於時效消滅,有無理由?
⑵原告主張因與被告買賣農藥而取得系爭支票,能否證明?
三、理由要領
⑴原告持以主張權利之系爭支票發票日於民國74年11月22日,迄本件起訴時已逾19年餘,顯已罹於消滅時效,被告抗辯原告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為有理由。
⑵原告主張【與被告買賣農藥而取得系爭支票、為直接前後手】等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盡舉證責任,然上情為被告所否認,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主張無從採信。
⑶綜上,原告之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⑷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1,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