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原告
合興精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各自如附件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屆期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金額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新臺幣1,99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35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