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3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33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張安恭
- 訴訟代理人
- 陳欽賢
- 被告
- 吉台普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勝雄
- 被告
- 張王秀里
王德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