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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72號

確認車輛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72號

原告
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清吉間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車輛(即車牌號碼JQ- ○五一號營業大貨車)之交易現值,並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貳拾元部分,一併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車輛即車牌號碼JQ-051營業大貨車所有權歸屬、辦理車輛過戶登記及償還不當得利,惟均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車輛之標的物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辦理過戶登記等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7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車輛所有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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