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330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33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張安恭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被告
吉台普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被告
張王秀里

      王德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33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