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20號
- 原告
- 滿福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祥
- 被告
- 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9,2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尚有116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