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20號

原告
滿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祥
被告
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9,2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尚有116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2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