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6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676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智
- 訴訟代理人
- 徐良一
- 被告
- 洪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6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