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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6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5號

原告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財
訴訟代理人
王聖堡
被告
日風綠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此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68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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