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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676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676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告
洪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67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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