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3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334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徐中一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甫
- 被告
- 許律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ㄧ○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ㄧ○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