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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334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334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告
許律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ㄧ○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ㄧ○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33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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