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簡字第46號
- 原告
- 邱于軒
- 訴訟代理人
- 陳義文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兒童教保協會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美雲
- 被告
- 人
- 被告
- 高雄市幼稚教育協會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靜江
- 被告
- 人
- 被告
- 鄭振旺
- 被告
- 高雄市私立兒童教育福利協會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王秋燕
- 被告
- 人
- 被告
- 大高雄補教暨履保協會
- 被告
- 高雄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協會
- 上二人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劉秀鳳
- 被告
- 高雄市補習教育暨品保協會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世昌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原告自擔任高雄市議員以來,長期關注婦幼公益議題,以監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下分稱教育局、社會局)之施政效益、行政稽核等事項為己任。原告於民國109 年6 月間分別接獲人民陳情高雄市私立中華幼兒園(下稱中華幼兒園)教師過度管教園童、高雄市私立童的夢幼兒園(下稱童的夢幼兒園)虐童等不當管教事件,主管機關處理態度消極,為免人民權益侵害過甚,原告除陪同受害人父母至警局報案,更於109 年6 、7 月間議會質詢時,以民意代表職權,提出初步查證的相關陳情影片,請代理市長及市府相關局處正視此等問題,並責成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針對個案要有具體作為,以維護高雄市幼童身心健康與安全權益。原告以民眾陳情內容於議會質詢後,教育局、社會局等相關主管機關,乃依法到各該幼兒園進行稽查有無不當管教事件,原告本於職權與陳情民眾所託會同到場,並請主管機關針對幼兒園有無超收等違規情事、所在建築物有無違反使用規範等涉及幼兒安全事項,均應全面進行稽查,以維護教保安全環境。詎料,主管機關依法至相關幼兒園稽查後,被告竟於109 年7 月10日,以高雄市轄內幼補教團體代表名義,提供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聯合聲明新聞稿(下稱系爭新聞稿)予新聞媒體召開記者會(下稱系爭記者會),利用媒體傳播方式,未盡其合理查證義務,公開以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指摘原告,誹謗原告,誤導民眾觀感,而影響原告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已侵害原告名譽權,造成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二)被告明知原告於議會質詢內容僅為監督行政機關之民意代表職權行使,仍刻意操弄牽扯選舉或政治文字內容,顯係對於原告人格之攻訐,與欲表達之事項無直接關連性,並超出所謂善意發表言論之程度,難認被告所為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且善意評論。且召開系爭記者會者為被告乙○○、庚○○、丁○○、孫林美梅、己○○、甲○○等人,更以其所屬社團法人即被告高雄市兒童教保協會等名義為之,該等社團法人未加合理查證率予發表,被告所為自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難謂各該協會之被告無過失,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三)被告為附表二所示言論:⒈附表二編號1 部分,被告於系爭記者會、新聞稿均未提出原告乃為選舉報復之具體客觀事證,且未履踐查證義務。而原告於質詢前,查證教育局相關裁罰紀錄,並依據質詢時所播影片,確認有不當管教行為,教育局109年7 月8 日至中華幼兒園稽查,並非原告主導,且有其他高雄市議員關注本事件,實為社會矚目事件。又童的夢幼兒園發生之不當管教事件,主管機關依據相異裁罰基礎事實,而為不同裁罰處分,本屬應當,何來原告藉此清理政治戰場一說。況且,當時之代理市場亦有指示從重處罰,絕非原告1人即可掌控主管機關之裁罰內容。⒉附表二編號2 部分,被告於系爭記者會、新聞稿均未提出證明原告行為與罷韓、罷免有關之具體事證。原告於質詢前業經前述之查證,中華幼兒園於108 年既已多次受主管機關裁罰,本屬應當,絕無打壓幼教之情,且本次為民眾陳情、監督市政、反應教育問題,與罷韓、罷免議題無關。⒊附表二編號3 部分,被告於系爭記者會、新聞稿均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原告有逼迫官員針對特定業者為不應為之行為。而主管機關對於業者之稽查、裁罰均係職務行使,非可由原告強制。主管機關受民眾陳情而依法進行稽查,並無刻意打壓特定業者。原告基於具體事實,揭露不當管教事件,並無逼迫主管機關行違法之事,弄虛作假以達作秀效果。⒋附表二編號3 部分,被告於系爭記者會、新聞稿均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原告已於5 月知悉,刻意養案至7 月才揭露,實則原告於109 年6 、7 月間始受民眾陳情,方於議會中質詢主管機關,絕無預謀養案。(四)教育局109 年7 月8 日至中華幼兒園稽查,原告係於同年月7 日經由議會聯絡員即訴外人黃昭誌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原告助理,童的夢幼兒園聯合稽查將於109 年7 月8 日下午2時30分,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章建築處理大隊、衛生局、消防局(下分稱工務局、建管處、違建處理大隊、衛生局、消防局)及社會局組成聯合稽查單位,中華幼兒園之聯合稽查亦為黃昭誌於同日以LINE電話通訊方式告知原告助理,109 年7 月8 日下午12時由教育局、衛生局、工務局等局處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前往中華幼兒園聯合稽查。市議員陪同主管機關稽查,為長期慣行之自治慣例,以利市議員遂行調查權、質詢權,原告乃依循地方自治慣例陪同教育局進行聯合稽查中華幼兒園,並無任意操控該次稽查之事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第19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均以:(一)原告所指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1 部分:被告對原告提出「『更疑似』為了下次選舉,行清理不相挺的戰場之實」,係屬可受公評之意見陳述,被告提出此質疑,乃因原告於109 年6 月24日在議會對於童的夢幼兒園之質詢,訴外人該幼兒園負責人戊○○係長年支持與原告同選區同黨之訴外人黃天煌議員,於前次市議員選舉競選時,原告雖有透過他人尋求戊○○支持,但戊○○並未支持原告,此為庚○○所知悉,由於被告均知悉童的夢幼兒園自85年設立已經營20餘年,前此未曾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為不當管教,109 年5 月14日發生之事件為單一偶發事件,且早由教育局調查處理,並於109 年6 月10日先以通知書通知加重裁處減招21人,其後原告於109 年6 月24日在議會對教育局官員質詢時稱:「局長,我跟你說,托嬰中心也是同一個負責人,你用減招,就代表還有其他的孩子,可能被不當管教和不當照顧,所以我不認為減招是一個手段。剛才市長有談到,你們要有菩薩心腸、金剛的手段,所以你的金剛手段就是減招就對了。等一下,請你一起去接受家長陳情,可能你們沒有身為父母,不知道天下父母心的痛」等語,顯見原告對於教育局減招21人之處分並不滿意。事後,教育局於109 年7月1 日發出行政裁處理由先行通知書,將減招21人之處分,改為裁處自109 年8 月1 日起停業1 年。因停業1 年之處分對幼教業者生計影響甚鉅,被告身為幼教團體,才會對原告提出附表二編號1 以及「您是否在報復業者選舉未挺公報私仇呢?」之意見陳述,被告提出之陳述係有合理基礎之意見表達,至於意見表達侵害人格權之違法性,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合理評論為阻卻違法事由,仍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被告自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二)原告所指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2 、3 部分:原告質詢並向媒體表示之中華幼兒園事件,實際情況係109 年5 月下旬,某幼童會用手彈同儕眼睛或其他部位,教保員為免其他幼童受傷,以膠帶黏貼該幼童四根手指頭前端,並非綑綁,目的是讓其感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道理,嗣經該幼童家長反應,中華幼兒園即於6 月間對該名教保員授課班級進行問卷調查,調查後有23名家長同意該名教保員繼續授課,僅有3 名家長不同意,不同意者已自動離園,未料,自動離園家長提供自行拍攝與事實不符影片給原告,原告未向中華幼兒園查證即利用議會質詢機會向媒體陳述並於議會質詢,將前開未經查證之影片公開播放,渲染幼童被膠帶綑綁成圓形即俗稱之哆啦A 夢,導致中華幼兒園被指為不良園所,又經記者大加報導,記者並因此前往中華幼兒園採訪,訴外人中華幼兒園負責人余雅諭即向媒體表達對原告未經查證行徑之不滿,原告此舉造成中華幼兒園家長、教職員人心惶惶。被告身為幼教團體,中華幼兒園為會員,余雅諭向被告表示,109 年7 月8 日原告陪同各局處大陣仗前往查核中華幼兒園托嬰中心、幼兒園,並在現場指揮主管機關人員,被告係經余雅諭陳情,認為原告身為議員,依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第14條規定,訂定之高雄市議會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議員受理請願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亦即:⒈提請大會審議;⒉由各委員會承辦人員簽擬意見,呈請議長批示後,不必提委員會,即逕轉市府處理;⒊舉辦聽證會處理;⒋逕行存查(例如已循司法程序於法院訴訟中等事項)辦理,自不可任由議員以電話聯絡方式要求公部門按議員口頭指示查察,且在主管機關未成立專案小組調查之情況下,即到中華幼兒園主導各局處稽查,原告有混淆民意代表職權之情形,亦即其職權並不包括可以主導指示官員如何稽查,被告為幼教團體,不認同不當管教,亦不能接受原告以議員身分在事實尚未釐清之情況下即越俎代庖強力對業者從各方面加以質疑稽查。原告未向中華幼兒園查證即爆料實屬誇大,原告至中華幼兒園之行徑亦屬過度,故被告於系爭新聞稿及相關評論意見陳述與中華幼兒園有關者,係經余雅諭陳情,有合理查證,非故意或過失妨害原告名譽,且屬可受公評意見之陳述。(三)原告所指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4 部分:此部分報導之原文為「高雄市幼稚教育學會榮譽理事長庚○○則說,案子在5 月間發生,7 月才質詢,不免令人質疑預謀養案,且事情鬧大,讓高雄被視為虐童的天堂。」,而上開中華幼兒園事件發生於109 年5 月下旬,6 月間中華幼兒園已與家長達成處理共識,原告僅憑離園家長提供之自行拍攝是否與事實相符不明之影片,未向中華幼兒園查證,即利用109 年7 月7 日質詢之機會,於議會質詢並向媒體陳述,渲染幼童被膠帶綑綁成俗稱之哆啦A 夢,導致中華幼兒園被指為不良園所,又經記者大肆報導,庚○○才為此陳述,係對客觀事實提出之主觀評論及想法,係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意見表達,應無真實與否可言,亦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庚○○自不負有查證義務,庚○○上開言論,應屬可受公評之意見陳述,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童的夢幼兒園設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負責人戊○○,於109 年5 月14日發生不當管教事件(下稱A 事件),教育局於109 年5 月19日接獲民眾通報。
(二)中華幼兒園設址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負責人余亞諭,於109 年5 月21日發生不當管教事件(下稱B 事件),中華幼兒園於109 年5 月26日、109 年6 月3 日曾與家長召開座談會,教育局於109 年6 月15日接獲陳情。
(三)A 事件教育局確認109 年5 月14日監視器畫面後,教育局以109 年6 月11日高市教幼字第10934508500 號行政裁處理由先行通知書,認童的夢幼兒園違反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2 、3 條規定,違規情節重大,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2 款規定,裁處自109 年8 月1 日起減招21名幼生,1 年後未有相關違規事項,可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增加招收人數。教育局又以109 年7 月1 日高市教幼字第0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理由先行通知書,認教育局於109 年5 月19日查處,童的夢幼兒園已知悉不當管教情事,應立即改善,惟教育局於109 年5 月29日到園查察,訴外人陳麗鳳身為托嬰中心主任,仍於園內提供教保服務,且另查有師生比配置及未由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提供教保服務等違法情事,認童的夢幼兒園違反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2 、3 條規定,違規情節重大,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2 款規定,裁處自109 年8 月1 日起停辦1 年,並於109 年7 月13日日前函報檢討改善資料。教育局嗣以109年7 月14日高市教幼字第10935502100 號行政裁處書,裁處童的夢幼兒園自109 年8 月1 日起停辦1 年,並於109年7 月13日日前函報檢討改善資料。
(四)B 事件經教育局於109 年6 月16日到園查察,教育局以109 年8 月24日高市教幼字第10936538300 號行政裁處書,認中華幼兒園違反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2 、3條規定,違規情節重大,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2款規定,要求立即改善,並自裁處書送達次日起至110 年7 月31日止停招,另自110 學年度(110 年8 月1 日)起減招30人,且依同法第54條第2 項規定公布中華幼兒園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五)原告為高雄市議會第3 屆議員,選區為第11選舉區(大寮區、林園區),黃天煌為同黨之同選區參選人,亦有當選高雄市議會第3 屆議員。
(六)原告就A 事件於109 年6 月24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教育局代理局長表示A 事件是裁處減招後,原告表示「局長,我跟你說,托嬰中心也是同一個負責人,你用減招,就代表還有其他的孩子,可能被不當管教和不當照顧,所以我不認為減招是一個手段。剛才市長有談到,你們要有菩薩心腸、金剛的手段,所以你的金剛手段就是減招就對了。等一下,請你一起去接受家長陳情,可能你們沒有身為父母,不知道天下父母心的痛,我看到那些孩子,看到孩子受驚嚇,媽媽拍的影片,我真的眼眶含淚。我很擔心還有另外一個孩子受害,因為他發生在高雄大寮區,我不是沒有給他機會,3 月份托嬰中心就發生,那是屬於社會局主管;5 月份幼兒園甚至安親班還有超收的部分,甚至還有沒有立案的部分,這件事情你知道嗎?教育局長。」。
(七)原告就B 事件於109 年7 月7 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質詢時播放原告陳報之錄影畫面,原告質詢後當日在議會外接受記者採訪,應記者要求以訴外人李雅芬議員手部示範幼兒手部遭綑綁情形,EToday新聞雲報導「…高雄市議員丙○○指出,接獲家長陳情,指控林園區某幼兒園,竟有老師以膠帶纏繞學生雙手做為處罰,讓孩子的手捆成了『哆啦A 夢』,還說這是正向的卡通人物省思。初步了解有4位孩子被綁過,已有10多位家長組成自救會,並已向轄區警方報案。丙○○除提供孩子示範被綁過程影像,播出孩子用稚嫩聲音描述著誰因沒有寫功課被膠帶綁起來,也與議員李雅芬模擬拿膠帶綁手的感覺,甚至彙整出受虐情形還有被拉頭髮、捏臉頰、掐脖子等事,教師人力嚴重不足,不讓上廁所,造成孩子在教室上課的時候,常常有尿褲子,或者是直接大便大在褲子上的習慣,家長有提到還回家做惡夢、磨牙,甚至晚上會哭鬧狀況。…」等內容。
(八)教育局因人民陳情中華幼兒園師生比不符規定,於109 年7 月8 日至中華幼兒園訪查,當日原告、工務局、違建處理大隊、衛生局均在場。
(九)被告於109 年7 月10日在高雄市政府4 樓水利局會議室,針對原告上開質詢召開系爭記者會,提供附表一所示系爭新聞稿給媒體,且在系爭記者會中展示載有「抗議丙○○議員質詢過度作秀,消費幼童,嚴重污名幼教!政治退出校園,還幼兒教育一個公道!」內容之海報,系爭記者會經蘋果日報、聯合新聞網分別報導,其中聯合新聞網報導「…高雄市幼稚教育學會榮譽理事長庚○○則說,案子在5 月間發生,7 月才質詢,不免令人質疑預謀養案,且事情鬧大,讓高雄被視為虐童的天堂。…」。
(十)A 事件中童的夢幼兒園園長兼教保員陳麗鳳,於109 年5月14日11時10分許,在童的夢幼兒園1 樓教室內,見甲童(103 年11月生,案發時5 歲)上課時身體前傾、後椅腳騰空之不良坐姿而上前糾正,陳麗鳳徒手拉住甲童雙手,甲童在椅上突奮力抗拒,陳麗鳳見狀未及時鬆手,雙手拉住甲童施力上提,甲童坐在椅面持續施力扭轉身體,甲童失去平衡致座椅翻倒,陳麗鳳猶持續拉提甲童近2 秒,始鬆手讓甲童跌坐地面,雙方手部拉扯僵持近10秒,嗣甲童因右手部不適,前往就醫,經診斷受有右手遠端橈尺骨骨折之傷害。陳麗鳳上開行為經檢察官偵查後,於109 年11月5 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3740 號起訴書認陳麗鳳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0 年度簡字第534 號案件審理,陳麗鳳坦承犯行,經告訴人即甲童家長撤回告訴,提出獨立告訴之高雄市政府未撤回告訴,惟同意本院諭知緩刑,本院於110 年3 月5 日判決陳麗鳳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有實現個人自我、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為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者,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者,兩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重要性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兩者保障之平衡,兩者發生衝突時,現行法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之調和機制,建立在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規定,及釋字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惟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第310 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就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在不罰之列,係斟酌名譽之保護,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9 年7 月10日召開系爭記者會,並提供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系爭新聞稿予新聞媒體,利用媒體傳播方式,未盡其合理查證義務,公開以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指摘原告,誹謗原告,誤導民眾觀感,而影響原告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已侵害原告名譽權等情,被告固不爭執有於109 年7 月10日召開系爭記者會並提供系爭新聞稿,且庚○○有於系爭記者會為附表二編號4 所示言論等情,惟否認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並以上情置辯。經查:1.系爭新聞稿開宗明義即表示「針對高雄市議員丙○○日前在未查證情況下,在市議會議場利用教育局提出針對林園區及大寮區幼兒園業者不實指控的質疑,更偕同前往稽查逾越事權範圍」召開系爭記者會,有系爭新聞稿、109 年7 月10日蘋果即時新聞報導、109 年7 月10日聯合新聞網報導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5至33頁),而原告就位於大寮區童的夢幼兒園發生之A 事件於109 年6 月24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就位於林園區中華幼兒園之B 事件於109 年7 月7 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及在議會外接受記者採訪,且於109 年7 月8 日教育局至中華幼兒園訪查時在場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㈠㈡㈥㈦㈧),堪認被告係針對原告就童的夢幼兒園發生之A 事件於109 年6 月24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之言行、就中華幼兒園之B 事件於109年7 月7 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及議會外接受媒體採訪之言行,以及原告於109 年7 月8 日教育局至中華幼兒園訪查時在場之言行,而召開系爭記者會。
2.原告雖主張被告為附表二所示言論未提出原告乃為選舉報復、原告行為與罷韓、罷免有關、原告行為有逼迫官員針對特定業者為不應為之行為、原告於5 月已知悉刻意養案至7 月才揭露之具體事證(本院卷二第393 至394 頁),惟附表二所示言論僅「不相挺」、「利用未盡詳實查證之議題」、「逼迫官員針對業者大規模大範圍告發及打壓行徑」係屬「陳述事實」,其餘均屬「意見表達」,揆諸前開說明,僅「陳述事實」具有可證明性,「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且查:
①童的夢幼兒園之A 事件發生於109 年5 月14日,教育局確認109 年5 月14日監視器畫面後,以109 年6 月11日高市教幼字第10934508500 號行政裁處理由先行通知書,認童的夢幼兒園違反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2 、3 條規定,違規情節重大,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2 款規定,裁處自109 年8 月1 日起減招21名幼生,1 年後未有相關違規事項,可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增加招收人數;而原告就A 事件於109 年6 月24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教育局代理局長表示A事件是裁處減招後,原告表示「局長,我跟你說,托嬰中心也是同一個負責人,你用減招,就代表還有其他的孩子,可能被不當管教和不當照顧,所以我不認為減招是一個手段。剛才市長有談到,你們要有菩薩心腸、金剛的手段,所以你的金剛手段就是減招就對了。等一下,請你一起去接受家長陳情,可能你們沒有身為父母,不知道天下父母心的痛,我看到那些孩子,看到孩子受驚嚇,媽媽拍的影片,我真的眼眶含淚。我很擔心還有另外一個孩子受害,因為他發生在高雄大寮區,我不是沒有給他機會,3 月份托嬰中心就發生,那是屬於社會局主管;5 月份幼兒園甚至安親班還有超收的部分,甚至還有沒有立案的部分,這件事情你知道嗎?教育局長。」;嗣後教育局以109 年7 月1 日高市教幼字第10935159000 號行政裁處理由先行通知書,認教育局於109 年5 月19日查處,童的夢幼兒園已知悉不當管教情事,應立即改善,惟教育局於109 年5月29日到園查察,訴外人陳麗鳳身為托嬰中心主任,仍於園內提供教保服務,且另查有師生比配置及未由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提供教保服務等違法情事,認童的夢幼兒園違反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2 、3 條規定,違規情節重大,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2 款規定,裁處自109 年8 月1 日起停辦1 年,並於109 年7 月13日日前函報檢討改善資料等情,有109 年6 月11日高市教幼字第00000000000 號、109 年7 月1 日高市教幼字第00000000000 號行政裁處理由先行通知書、原告於109 年6 月24日在高雄市議會之發言影片及逐字稿存卷可查(本院卷二第218 至220 、255 至257 、395 至340 頁,卷三第123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㈠㈢㈥),自堪認定。而證人即童的夢幼兒園負責人戊○○於本院證稱:被告的系爭新聞稿提到原告是否在報復業者選舉未挺公報私仇之緣由我不知道,但被告他們都知道我支持黃天煌,庚○○應該有聽我說是支持黃天煌不是支持原告,我從72年就在大寮經營幼稚園,在大寮認識的人蠻多的,我不確定聊天時有無提到因為我選舉未支持原告,原告藉幼兒園稽查報復,但我認為如果我很支持原告,是原告樁腳,原告應該會叫我去跟對方協調,而不會在議會大力指責等語(本院卷二第373 至377 頁)。是以,童的夢幼兒園負責人戊○○及被告觀諸上開事件發生時序,認為A 事件教育局於109 年6 月11日已裁處童的夢幼兒園減招21名幼生,原告於109 年6 月24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表示「不認為減招是一個手段」等語後,教育局於109 年7 月1 日又裁處童的夢幼兒園自109 年8 月1 日起停辦1 年,且原告於109 年6 月24日質詢時表示「不認為減招是一個手段」前,尚表示「托嬰中心也是同一個負責人,你用減招,就代表還有其他的孩子,可能被不當管教和不當照顧」等語,被告因此連結原告此舉係針對戊○○而來,並聯想與戊○○於高雄市議會第3 屆議員選舉未支持原告而係支持黃天煌乙事有關,加以高雄市第三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係於109 年6月6 日投票通過罷免,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被告因而就原告對於童的夢幼兒園發生之A 事件於109 年6 月24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之行為進行評論,並認為原告此舉疑似與選舉、罷免有關言論之意見表達,且戊○○於高雄市議會第3 屆議員選舉未支持原告並非虛構,是戊○○於高雄市議會第3 屆議員選舉「不相挺」原告係屬事實,自無虛構事實妨害原告之名譽。
②中華幼兒園之B 事件發生於109 年5 月21日,中華幼兒園於109 年5 月26日、109 年6 月3 日曾與家長召開座談會,教育局於109 年6 月15日接獲陳情,並於109 年6 月16日到園查察,教育局以109 年8 月24日高市教幼字第00000000000 號行政裁處書,認中華幼兒園違反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2 、3 條規定,違規情節重大,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第2 款規定,要求立即改善,並自裁處書送達次日起至110 年7 月31日止停招,另自110 學年度(110 年8 月1 日)起減招30人,且依同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公布中華幼兒園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告就B 事件於109 年7 月7 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質詢時播放原告陳報之錄影畫面,原告質詢後當日在議會外接受記者採訪,應記者要求以李雅芬議員手部示範幼兒手部遭綑綁情形,EToday新聞雲報導「…高雄市議員丙○○指出,接獲家長陳情,指控林園區某幼兒園,竟有老師以膠帶纏繞學生雙手做為處罰,讓孩子的手捆成了『哆啦A 夢』,還說這是正向的卡通人物省思。初步了解有4 位孩子被綁過,已有10多位家長組成自救會,並已向轄區警方報案。丙○○除提供孩子示範被綁過程影像,播出孩子用稚嫩聲音描述著誰因沒有寫功課被膠帶綁起來,也與議員李雅芬模擬拿膠帶綁手的感覺,甚至彙整出受虐情形還有被拉頭髮、捏臉頰、掐脖子等事,教師人力嚴重不足,不讓上廁所,造成孩子在教室上課的時候,常常有尿褲子,或者是直接大便大在褲子上的習慣,家長有提到還回家做惡夢、磨牙,甚至晚上會哭鬧狀況。…」等內容之事實,有陳情書、教育局109 年8 月24日高市教幼字第10936538300 號行政裁處書、原告109 年7 月7 日質詢播放之影片、EToday新聞雲報導存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51 至253 頁,卷二第15至23、45至57頁、末頁證物袋),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㈡㈣㈦㈧),堪認屬實。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認於109 年7 月7 日質詢前因影片明確未向中華幼兒園查證(本院卷一第291 頁),是被告抗辯原告未向中華幼兒園查證即利用議會質詢機會向媒體陳述並於議會質詢,自屬有據。因此,被告基於接獲余雅諭之陳情,依余雅諭所陳幼兒遭綁手情形僅係以膠帶黏貼四根手指前端,非如原告於質詢及議會外示範以膠帶綑綁之狀況,且被告並無調查、蒐證權利,教育局並係於109 年8 月24日方以高市教幼字第00000000000 號行政裁處書裁處,被告顯然無法於109年7 月10日召開系爭記者會時即究明B 事件真實狀況,則被告於召開系爭記者會時,以原告未向中華幼兒園查證,即屬未盡詳實查證之責,因而為附表二編號2 所示「利用未盡詳實查證之議題」言論,難謂係屬虛構事實。
③教育局因人民陳情中華幼兒園師生比不符規定,於109 年7 月8 日至中華幼兒園訪查,當日原告、工務局、違建處理大隊、衛生局均在場一情,有教育局110 年5 月3 日高市教幼字第11033016700 號函存卷可查(本院卷二第7 至1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㈧),自堪認定。而教育局於109 年7 月8 日會同工務局等至中華幼兒園訪查,係因原告於市政總質詢要求教育局和社會局進行全市幼兒園及托嬰中心聯合稽查是否有虐童情形而為聯合稽查,原告係經議會聯絡員黃昭誌於109 年7 月7 日以LINE電話通訊方式告知原告助理,而知悉至中華幼兒園聯合稽查時間方至現場一情,有高雄市議會第3 屆第3 次定期大會議員質詢事項答復表及網頁截圖、議會聯絡員黃昭誌之LINE對話紀錄存卷可憑(本院卷三第163 至165 、199 頁),亦堪認定。又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109 年7 月8 日聯合稽查中華幼兒園錄音光碟,原告與中華幼兒園人員陳桂香、余忠諭、余雅諭等人及稽查官員之對話如附表三所示,有此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存卷可查(本院卷三第29、100 至114 頁),堪認原告在場對教育局、衛生局稽查人員表示「你們就看一下他們人數是多少你們就點人數…消防公安建管整個…」、「睡覺比較好點,台北市教育局,就是不動。就是不動他們,在外面點就好,睡覺反而好點。」、「他們檢體是要幾天的?是兩天還是三天?」、「哈囉哈囉,檢體,衛生局?你們是衛生局,不是嗎?」、「他的食物不用檢體嗎?48小時。」、「那我跟你講一下,我剛才有發現5 個托嬰中心的小孩在這邊適應,可是托嬰中心應該歸托嬰中心,幼兒園應該歸幼兒園」、「來,你們去,去…去跟他解釋法規…」、「我不認為由他來查,由你來查」等語,已非單純之在場監督,而係指揮稽查人員應如何稽查,且在教育局人員表示小朋友在睡覺就不點了之後,原告又指示睡覺比較好點,要教育局人員進行人數清點。基此,被告接獲余雅諭陳情,因而認為原告於109 年7 月8 日聯合稽查之行為已屬「逼迫官員針對業者大規模大範圍告發及打壓之行徑」,亦未虛構事實。
3.被告均為與高雄市幼兒教育相關之協會及協會幹部,對於高雄市幼兒園業者及老師之權益,感受自然較一般人更為深刻、激動,被告針對原告就A 事件於109 年6 月24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之言行、就B 事件於109 年7 月7 日在高雄市議會質詢及議會外接受採訪之言行,以及原告於109年7 月8 日至中華幼兒園之言行,認為逾越事權範圍,而為附表二所示之事實陳述,並對於原告事前未向為當事人一造之幼兒園查證即為上開行為,對幼兒園及從事幼教工作人員造成傷害表達不滿,而質疑原告此舉是否與選舉、罷免有關,並因A 、B 事件均發生於109 年5 月間,而原告於109 年6 、7 月間方質詢,故評論「不免令人質疑預謀養案」,對於原告而言縱屬尖酸刻薄,仍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又原告為高雄市議員,於執行議員職務之相關言行均攸關社會公共利益,是議員之質詢有無憑據、有無傾聽事件兩造當事人之意見詳實查證、監督稽查有無逾越份際,自均與公共利益相關,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因此召開系爭記者會,並提供系爭新聞稿,其中事實陳述部分均與主要事實相符,業如前述,而被告除為附表二所示言論外,乙○○並於系爭記者會表示:幼教老師涉不當管教,民代應深入了解兩造說法,居中調解才對,有錯誤該處分就處分,但議員聽信家長一方陳情即在議會質詢,隔天再找教育、工務等局處人員入園稽查等語,有109 年7 月10日聯合新聞網報導足稽(本院卷一第32頁),足認被告所為意見表達之言論,無非係為喚起社會大眾關注議員應詳實查證,不應僅偏聽事件一造當事人之陳述,若未詳實查證即進行質詢及對媒體發言,將對幼教業者、老師造成傷害,故被告對於此一公共議題為附表二所示言論,應認係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件發表意見,不問事之真偽,仍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針對高雄市議員丙○○日前在未查證情況下,在市議會議場利用教育局提出針對林園│ │區及大寮區幼兒園業者不實指控的質疑,更偕同前往稽查逾越事權範圍,致造成兩家│ │幼兒園多達7 位幼教師被迫離職及幼生乏人照顧的困擾。高雄市六大幼補教體系人民│ │團體昨日特召開記者惠予以最嚴厲譴責,並強烈質疑邱議員不僅作秀頭,更疑似為了│ │下次選舉,行清理不相挺的戰場之實。 │ │ 高雄市兒童教保協會,高雄市幼稚教育學會,高雄市私立兒童福利協會,大高雄│ │補教暨履保協會,高雄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協會,高雄補習教育暨品保協會等六大幼│ │補教團體,昨天發表聯合聲明,譴責丙○○議員不要利用議員免責權,躲在議會保護│ │傘下,為了韓流衰退的氣勢不振,也為了打響自己也恐遭連署罷免的危機,遂利用未│ │經詳實查證的議題,打壓幼教業者,已淪為另類恐怖行徑。 │ │ 高雄市兒童教保協會等團體指出,邱議員是利用市府教育局的業務管轄權,質詢│ │有關幼兒園的幼兒管教問題,詎料,竟利用教育局事後前往了解園所時,擅自跟隨前│ │往,還擴大稽查範圍至社教科所管轄之補習班和社會局所管轄之托嬰中心,更指著業│ │者的建築物和公共安全等事項,要求教育局一併開罰處理。 │ │ 試問邱議員,這是主管機關的工作,議員在未成立任何專案小組的情況下,就逼│ │迫官員針對業者大規模大範圍告發及打壓行徑,您是否秀過頭了呢?您是否在報復業│ │者選舉未挺公報私仇呢?還是您企圖在為有人想連署罷免的低迷聲浪而力挽狂瀾呢?│ │ 相關幼保團體強烈呼籲:議員要針對民眾陳情詳查,確實扮好監督角色,千萬不│ │要逞一時爽快,毀了幼兒園的聲譽,毀了幼教師的清白,造成難以彌補傷害。希望邱│ │議員向高市幼教界公開道歉,向幼教職業生涯遭受嚴重傷害的相關從業人員認錯。 │ │高雄市兒童教保協會等團體聯合聲明 │ └─────────────────────────────────────┘ 附表二 ┌──┬────────────────────────────┬─────┐ │編號│ 言論內容 │ 出處 │ ├──┼────────────────────────────┼─────┤ │1 │強烈質疑邱議員不僅作秀過頭,更疑似為了下次選舉,行清理不│系爭新聞稿│ │ │相挺的戰場之實。 │ │ ├──┼────────────────────────────┼─────┤ │2 │為了打響自己也恐遭連署罷免的危機,遂利用未盡詳實查證之議│系爭新聞稿│ │ │題,打壓幼教業者,已淪為另類恐怖行徑。 │ │ ├──┼────────────────────────────┼─────┤ │3 │就逼迫官員針對業者大規模大範圍告發及打壓之行徑,您是否作│系爭新聞稿│ │ │秀過頭了呢? │ │ ├──┼────────────────────────────┼─────┤ │4 │庚○○:「不免令人質疑預謀養案,事情鬧大,讓高雄被視為虐│系爭記者會│ │ │童的天堂。」 │(不爭執事│ │ │ │項九) │ └──┴────────────────────────────┴─────┘ 附表三 ┌─────────────────────────────────────┐ │一、錄音光碟所示之對話人員有:陳桂香(以下簡稱陳師)、丙○○(以下簡稱邱)│ │ 、余忠諭(以下簡稱忠)、余亞諭(以下簡稱亞)、稽查官員等、園方其他人員│ │ (行政美、靖師、行政師)等。 │ │二、錄音對話譯文如下: │ │00:00-03:03 │ │(陳師):我不知道 │ │(邱):那邊差一個,可是他從那邊帶五個小朋友過來耶,你看小朋友多可憐,在睡│ │ 覺然後被叫起來 │ │(忠):是你們來這邊查,他們才被叫起來的! │ │(邱):他們本來就不應該過來,他在托嬰中心 │ │(忠):沒有錯,但是你們… │ │(邱):來,把他們拍下來,他們應該在托嬰中心,他不應該過來,把他們拍下來 │ │(忠):我們… │ │(邱):他在托嬰中心,他不應該過來 │ │(忠):我們知道他們不應該過來,但是我們的老師目前… │ │(邱):來,他承認老師有缺額 │ │(忠):我們才剛被請走兩個,我們已經填回一個 │ │(邱):先生,他們不應該在這裡! │ │(忠):請問你,要不然應該怎麼做?如果你是這裡的老闆?你怎麼做?告訴我? │ │(邱):要你們符合法規 │ │(忠):好,符合法規! │ │(忠):那你現在想要怎麼樣?我跟你講,你不要這麼不講理。 │ │(邱):我沒有不講理,我只要你們符合法規 │ │(忠):那你有符合法規嗎,你請這些人來有符合法規嗎?你有沒有行文 │ │(邱):我們現在來稽查可以吧!教育局,我可以這樣對不對, │ │ 教育局,我可以這樣對不對,可以吧! │ │(教育局):對,我們是臨時來稽查 │ │(邱):我可以這樣!對不對? │ │(邱):為什麼我要行文?我就是要了解這些幼兒的安全 │ │(忠):好哇,幼兒的安全,你去看哪一個幼兒不安全了 │ │(備註背景聲音:消防局應要求在幼兒午睡時間測試火警警報器是否正常,所以有很│ │ 大的聲響) │ │(邱):先生我們不用講,就是符合法規就好了。 │ │(邱):那我們現在就是做既定的稽查 │ │(邱):好不好、記錄下來,他們不應該在這邊他們是托嬰的, │ │ 可是他們被帶過來這邊了,這樣是不對的! │ │(亞):我跟你們說一下齁,因為這些孩子他們即將要從托嬰進來幼兒園讀… │ │(邱):不是,我們要… │ │(亞):我們都有跟家長說要帶孩子過來熟悉這裡的環境… │ │(邱):沒關係,小姐我不知道你的職務是什麼,可是問題是托嬰中心應該歸托嬰中│ │ 心,幼兒園應該歸幼兒園 │ │(亞):那我想請問一下… │ │(邱):你不用對我 │ │(亞):我就是要對你,因為你講話不符 │ │(忠):你們這些議員講話都沒有… │ │(亞):我已經找律師來了 │ │(邱):沒關係 │ │(亞):好沒關係,我跟你講,你講的每一點都不是正確的 │ │(邱):找律師沒有關係 │ │(忠):你根本沒有想了解事情 │ │(陳師):對啊,本來很挺你的餒 │ │(亞):你有沒有來了解過?你根本沒有來了解事情,還有其他的幼兒園都被你這樣│ │ 對待 │ │(陳師):我們還有其他的老師 │ │(行政美):妳實在太過分了 │ │(靖師):對啊,妳實在太過分了 │ │(陳師):你知道,我,我們其他的老師多認真嗎? │ │(靖師):一個議員講話可以這樣嗎? │ │(邱):來,請你幫我錄影 │ │(亞):好我來錄 │ │(陳師):你知道所有家裡的人,啊那麼多的朋友都在質問我們 │ │(陳師):為什麼要這樣 │ │(忠):好,我們不要這樣,不要哭 │ │(邱):小姐… │ │(亞):我想請問你,你憑什麼進來我們裡面,是議員就可以進來喔 │ │(陳師):請你出去 │ │(邱):我是跟著教育局 │ │(亞):教育局在哪裡? │ │(陳師):可以請警察來嗎?可以請警察來嗎? │ │03:00 │ │(亞):你憑什麼搜來搜去的? │ │(陳師):教育局已經有來了解過了啊! │ │(亞):你有來了解嗎? │ │(備註背景聲音:火警警報再次響起,再次檢查園方消防設備) │ │(亞):莫名其妙 │ │(陳師):我們很辛苦耶,你們有去瞭解我們很辛苦嗎?有嗎? │ │(忠):我們合法營業、如果我們不合法你也可以開罰,你今天做的事… │ │03:29 │ │(亞):講的話都亂講,你可以錄、盡量錄,你在媒體上講的話根本就是亂講話,你│ │ 也沒來了解,請你錄起來馬上傳到網路上 │ │(忠):你錄,錄完,不要再去剪接 │ │(邱):我現在要求…依照家長陳情,那我要相關教育局這邊處理,只要你們依照法│ │ 規就不會有事情,就是這樣 │ │(亞):那你有沒有依照法規,… │ │(邱):我是依照家長的陳情,我和教育局當時… │ │(亞):家長的陳情?幾個?你講10幾個!幾個去跟你講? │ │(邱):我們目前,就是來討論… │ │(教育局):不好意思…(接電話) │ │(亞):來討論?那為什麼我們打電話給你要跟你訴求的時候,為什麼你不接電話,│ │ 我們理事長也打電話給你 │ │(邱):我沒有不接電話 │ │(亞):我們理事長也打電話給你了,所有的人都打電話給你了 │ │(邱):不好意思我沒有接到電話, │ │(亞):你不是沒有接到電話而已,你也沒有回電話,我從昨天就開始打了… │ │(忠):好,你在處理的案子,卻沒有來找當事人 │ │04:48 │ │(邱):我覺得我們現在不適合討論,我們就是依照法規的查核,那就是麻煩教育局│ │ 這邊,做相關包括消防等這樣跑,那若可以合格就不會有問題 │ │04:52 │ │(教育局):那個投訴,他們,他們那個會有幼照法,還有那個,還有其他… │ │05:05 │ │(忠):…好,我們會盡量配合,我們所有的,原則上都沒有什麼樣的問題…那如果│ │ 你…我們很願意配合… │ │05:21 │ │(教育局):其實幼兒的安全是我們最重要的考量… │ │(亞):…因為有一些家長,是希望能夠讓這一位老師繼續帶的,你有沒有聽到他們│ │ 的聲音,那位老師已經被你整的要去看精神病了, │ │(邱):我現在只要你們依照法規好好的經營這個幼兒園 │ │(忠):我們有好好的經營這個幼兒園,你們應該依照你們只會做你應該做的事情 │ │(亞):你沒有希望我們要好好的經營,我們也知道你現在都在做什麼,你都叫你的│ │ 助理打給家長,看看他們有什麼要告的 │ │06:07 │ │很多吵雜聲,幫浦發動聲音,人聲無法辨識。 │ │(忠):你就檢查看看有什麼需要改進的 │ │(行政美):因為我們平常檢查的時候幫浦就自動會發動啊 │ │(消防局):…之前…我們就先看外觀看一下…如果有需要再做什麼改進的話我們再│ │ 跟你們確認 │ │(忠):好好沒問題 │ │(邱):……如果有必要的話你們應該…… │ │(教育局):……對… │ │(邱):……就是有必要的話你們就…這是你們的… │ │(教育局):科長,我們的科長 │ │(教育局):所以我們現在 │ │07:29 │ │(邱):你們就看一下他們人數是多少你們就點人數…消防公安建管整個… │ │(教育局):…對、現在在檢查… │ │(邱):阿建管局聯絡一下,怎麼還沒來,你們需要檢查就… │ │(教育局):…跟議員說一下,我們就按照流程進行… │ │(邱):就是看他們有多少人數,你們就點 │ │(邱):沒有啦…那是別的家長 │ │(教育局):……你們是代表人還是… │ │(忠):代表人… │ │(邱):那衛生局應該查… │ │(教育局):…衛生局在?應該… │ │08:00 │ │(教育局):他們核備多少人?核定多少人? │ │(亞)(行政美):180人 │ │(亞):…我們還有兩個名額… │ │(教育局):欸…所以離園的部分,已經確立辦完離園手續,那對幼生的系統… │ │08:20 │ │(教育局):所以所有…,所以應該是178吧,目前… │ │ 08:24 │ │(行政美):沒有,還有一個,目前要搬回台中,所以目前是177 │ │(教育局): 所以人數最正確是177 ? │ │08:37 │ │(行政美):對然後還有兩個新生的話,那一樣是179 │ │08:43 │ │(教育局):所以177,新生兩個的話登系統了嗎? │ │(行政美):還沒 │ │(教育局):為什麼 │ │(行政美):因為他7月最近剛來, │ │(教育局):什麼時候來的,啊確定入園就要登系統 │ │(行政美):有啊,有,有在跟他收那個戶口名簿要登記 │ │(教育局):所以他們什麼時候到的 │ │(行政美):7月1號 │ │(教育局):7月1號那 │ │(行政美):還有另一個7月3號 │ │(忠):因為那是5月份的事情,發生這件事情之後…小朋友就轉走了 │ │09:07 │ │(教育局):沒有沒有 │ │(行政美):沒有他在講現在的事 │ │(教育局):現在我們要查幼生數,對我們當天採用最正確的幼生數在系統,還有目│ │ 前在現場,我們會去點現場的小朋友,今天有沒有請假跟你最後掛系統│ │ 的幼生數是沒有關係,所以你告訴我今天你們的幼生數是多少,包含請│ │ 假的 │ │(行政美):所以就是如果…就是179 │ │(教育局):然後你們那兩個掛上去是多少? │ │(行政美):掛上去就是179 │ │(教育局):所以你們還沒有掛系統,這樣不好吧,如果他們有進來就掛系統 │ │(行政美):嗯嗯,因為他們在適應,我也跟她們在收資料 │ │(教育局):所以他們兩個都是7 月1 號到 │ │(行政美):沒有,一個是7 月3 號 │ │(教育局):7 月3 號,麻煩如果確定就讀就要掛系統,掛系統就有一些他們的保險│ │ ,還有所有相關的,如果他要領育兒津貼或是什麼的,…因為我們是總│ │ 攻所以現在不能領但是如果媽媽的身分符合就可以,不然會影響小朋友│ │ 補助的權益…。這個是這個部分要麻煩 │ │ 一下 │ │10:16 │ │(行政美):好 │ │10:18 │ │(教育局):那這樣的話,現在小朋友在 │ │(行政美):在睡覺 │ │(教育局):所以我們不點了因為怕吵到他們 │ │(邱): 睡覺比較好點,台北市教育局,就是不動。就是不動他們,在外面點就好,│ │ 睡覺反而好點。 │ │(教育局):不能動他們。 │ │(邱):不能動他們,睡覺反而好點。 │ │(教育局):好,那我們從... │ │(邱):你們要不要先叫他們各班各班多少人? │ │(教育局):你先幫我寫一下各班人數。 │ │(邱):對啊,這樣比較好寫,各班各班多少人。 │ │(教育局):你那個點名表或什麼的資料給我們。 │ │(邱):班級人數的資料。 │ │(忠):班級人數表。 │ │(行政美):班級人數表,這個給你。 │ │(教育局):你一張班級表給我。 │ │(邱):要有各班各班人數出來的時候,就… │ │(走動聲音,吵雜聲音) │ │11:28 │ │(靖師):**手機在錄音,我要怎麼… │ │(走動) │ │12:09 │ │(邱):他們檢體是要幾天的?是兩天還是三天? │ │(邱):哈囉哈囉,檢體,衛生局?你們是衛生局,不是嗎? │ │(衛生局):是。 │ │(邱):檢體是幾天的? │ │(衛生局):幾天的? │ │(邱):他的食物不用檢體嗎?48小時。 │ │(衛生局):他那是餐飲業的,他們才會那樣規定。 │ │(邱):所以,幼教不用留檢體。 │ │(衛生局):一般來講,那個是營業才會有。 │ │(邱):沒有,你就依照他的相關法規,就是,幼園不用留檢體?所以不是這個,就│ │ 是餐飲檢體。喔,這個沒有就對了。 │ │(衛生局):對。 │ │(邱):好,那就麻煩你看一下。 │ │(邱):為什麼幼教不用留她們不用留 │ │(衛生局):那個是餐飲業,食品販售業…他們會供餐點… │ │(邱):阿他們也會供餐啊,幼兒園原本就會供餐啊 │ │(衛生局):…阿但這個法規沒有規範到 │ │(邱):法規沒有規範到?欸,你們教育局法規沒有要求說有供餐然後食物的檢驗…│ │(教育局):沒有 │ │(邱):所以中間也都不用留… │ │(衛生局):沒有,我不曉得,但是托嬰有規定 │ │(邱):喔,托嬰有規定 │ │(邱):喔~你們是? │ │(教育局):他是我們這一區立案稽查的先生,我已經跟他要資 │ │ 料了 │ │(邱):噢是喔,所以你上一次是什麼時候來查? │ │(教育局):5月份 │ │(教育局):我5月5號有來查,有來清點人數 │ │(邱):那我跟你講一下,我剛才有發現5 個托嬰中心的小孩在這邊適應,可是托嬰│ │ 中心應該歸托嬰中心,幼兒園應該歸幼兒園 │ │(教育局):是 │ │(邱):對,所以… │ │(亞):他來查的時候,當下他們沒有還沒有來適應,請你搞清楚時間點!你現在的│ │ 事情,在講他當初來查的!為什麼你在… │ │(邱):我在講剛才查到的事實好不好, │ │(亞):你不要老是就這樣子去壓壓我們的我們的主管機關, │ │(邱):我沒有去壓主管機關,我在講我查到事實就是剛才有5個小朋友現在很可憐 │ │ 。他們中午在睡覺就被帶過去 │ │(忠):他們在這邊休息。 │ │(亞):他們在這裡適應,是你說他要走的 │ │(邱):你說托嬰中心可以來這裡休息? │ │14:36 │ │(教育局):不行,要分開 │ │(邱):來,你們去,去…去跟他解釋法規… │ │(教育局):哦,好!他們是分址分戶和獨立 │ │(教育局):…各班的資料 │ │(邱):各班各班的資料,你應該有吧! │ │(教育局):有 │ │14:54 │ │(亞):所以他們現在做事情需要你來你來說就對了! │ │(邱):我沒有在說啊我在詢問啊 │ │15:01 │ │(亞):可是他們知道自己應該做的事情 │ │15:05 │ │(邱):不好意思你這樣生氣我一樣 │ │(亞):當然很生氣,因為你在法、你在媒體上亂講話、 │ │(邱):我沒有亂講,我不要跟你爭 │ │(亞):有!真是可惡到極點!你以後就不要開幼兒園,我知道,你也想開幼兒園!│ │(邱):我沒有想要開幼兒園 │ │(亞):你的長照中心也過不了,跟你說! │ │(忠):好啦!我們不要這樣… │ │15:23 │ │(邱):我不認為由他來查,由你來查 │ │(教育局):…可是我們是稽查員,… │ │(邱):對,我知道,所以你根本沒有跟他…… │ │(某人):上去看 │ │(忠):ㄟ你們法規裡面,那個議員可以在中午隨意進去園所嗎? │ │(教育局):是沒有規範啦,可是… │ │(忠):沒關係,我們只是希望… │ │15:50 │ │(忠):希望… │ │(亞):你可以進來嗎?他們是我們的主管機關他們可以進來,你是嗎?你憑什麼進│ │ 來? │ │(邱):不好意思,我是來監督他們… │ │(亞):監督他們出去外面監督… │ │(邱):你們給我人數,我想要確認人數是不是… │ │ 16:08 │ │(教育局):請園長來一下…你們要不要請園長來一下,那個是… │ │(忠):她是我姐姐 │ │(教育局):所以他是負責人 │ │16:37 │ │(忠):請不要在裡面講話好嗎?請你們如果要講話出來! │ │17:23 │ │(教育局):他們是衛生局的,我們就冰箱拿設施設備做檢查 │ │(忠):檢查,好 │ │(衛生局):麻煩你帶我們去,這個是冰箱?冷凍?… │ │(忠):阿那邊有一個這裡有一個專門冷凍的 │ │(衛生局):這個溫度是… │ │(忠):溫度在這裡,零下20幾度……阿那邊有個5 度的 │ │(衛生局):這邊有個宣導的給你 │ │(忠):好謝謝你謝謝!現在天氣熱比較容易,我們會盡量遵守也會跟小朋友宣導!│ │ 好的謝謝你謝謝 │ │18:43 │ │(衛生局):保健箱… │ │(忠):檢驗那邊有急救箱嗎?你們是要看那邊有急救箱嗎? │ │(衛生局):對。 │ │(忠):好。急救箱在我們那園長室那邊是不是? │ │(行政美):你叫那個Joan。 │ │(忠):Joan嗎?Joan在哪邊?我們的急救箱在哪邊? │ │(行政師):急救箱嗎? │ │(行政美):Joan還有在這邊嗎? │ │(行政師):Joan,喬喬叫他去別的地方支援了。 │ │(行政美):好好。你叫那個Candy 開給你看,在我們的櫃子裡面。 │ │(忠):好。Candy 我們的急救箱給我好嗎? │ │(靖師):什麼東西? │ │(忠):急救箱。他要看我們的急救箱。 │ │(靖師):他要看我們的急救箱? │ │(忠):對。 │ │(靖師):要搬幾個? │ │(忠):沒關係,就一個。 │ │(靖師):這個是嗎?看一下好不好。 │ │(忠):隨便給一個就好,看有沒有新的。丙○○在外面惹火那些人。 │ │(聽不清楚) │ │(衛生局):你們是一間幾個? │ │(忠):這個我可能要問一下。因為我不曉得他們當時是怎麼擺放的。 │ │(衛生局):你是負責人嗎 │ │(忠):誒我不是,我是負責人的弟弟 │ │(衛生局):阿你們剛接這個 │ │(忠):對媽媽今天不在,他去玩結果 │ │(衛生局):媽媽是誰呀 │ │(忠):就是園長 │ │(衛生局):所以你姐現在先代理 │ │(忠):對我姐先代理這個學校 │ │(衛生局):阿是跟這個議員有怎麼樣嗎? │ │(忠):那個議員就不知道就家長跟他爆料,他就跑到新聞上報啊,新聞報完記者跑│ │ 來跟我們講,我們要找丙○○講,像是我們沒有綁小朋友的手… │ │(忠):因為小朋友有可能會 │ │(亞):因為基於他會傷害到別的小孩 │ │(忠):所以就用黑色的膠帶這樣黏著。 │ │(衛生局):喔這樣黏著。 │ │(亞):對,黏著,根本不是像他說的是這樣綑綁。我們也沒有那種膠帶。對,我們│ │ 哆啦A 夢不是這樣講,不是說讓他都沒有手指頭,是不要他運用手指頭來做│ │ 什麼樣的事情,這樣子,不是這樣綑綁,她講的很多話都不是屬實的,然後│ │ 他都把他誇大,然後他也都沒有來找我們求證。 │ │(衛生局):現在是家長去找議員。 │ │(亞):但家長也就兩個、三個,我們也有其他家長想要這個老師帶阿。 │ │(衛生局):因為電視也都有說。 │ │(衛生局):他拍影片也很清楚。 │ │(忠):因為那是在家裡啦。 │ │(亞):那是他自己叫小朋友演示給他看的,那不是在學校。 │ │(衛生局):我有看到那個新聞。 │ │(衛生局):學校沒有。 │ │(亞):我們是有監視器,但重點是,家長很晚才去反映這件事情,我們的監視器只│ │ 能10天左右,他回來反應時間都已經。 │ │(忠):我們沒有那個資料了。 │ │(衛生局):喔,原來,了解 │ │(忠):我們剛剛給他,還有什麼需要我們協助的 │ │(衛生局):喔,沒有關係,現在我們就是尊重稽查機制,稽查人員來處理 │ │(忠):謝謝 │ │23:40-26:20 │ │(衛生局):這個冰箱是冰什麼的? │ │(忠):冰箱是… │ │(衛生局):員工自己用的? │ │(忠):對,我們員工自己用的。 │ │(衛生局):如果是用來冰學童的餐盒,那種食材? │ │(忠):我們通常都是用最新的,因為這個(聽不清楚)就拿去修理了,然後修理完│ │ ,我們就買一個新的。 │ │(衛生局):如果說這個是冰食材的話,像這個裡面的飲料、牛奶,就不能冰再一起│ │ 。 │ │(忠):就不能冰再一起。好,我們可能要再多(聽不清楚) │ │(衛生局):做一個標誌,才不會誤導。 │ │(忠):好。 │ │(衛生局):還有一個就說,保存食材有一個原則就是,不接觸。(聽不清楚)有的│ │ 時候,會重疊。 │ │(忠):變不冷。 │ │(衛生局):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你放久了可能會忘掉,會不新鮮。裡面那些瓶瓶│ │ 罐罐都沒有日期啊… │ │(忠):沒有有效日期… │ │(衛生局):都沒有標籤。 │ │(忠):那我會跟我廚房的,請他們再說 │ │(25:06-25:19吵雜聲過多聽不清楚) │ │(衛生局):(聽不清楚)我們現在一律都要放在地上。 │ │(忠):好。 │ │(衛生局):這些完全都沒有標示。沒有效期。這個也都沒有。這樣保存的話,都沒│ │ 有標示。你們如果開封的東西…你這個什麼時候分裝的,你就要寫上去│ │ 分裝日期,要不然你這個搞不好是3 年前的東西,壞掉也不知道,你吃│ │ 了就,所以就。 │ │(忠):要不然我請那個廚師…好,謝謝。 │ │(衛生局):廚房的部分大概是這樣子。 │ │(忠):好,謝謝你們,不好意思麻煩你們了~~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 │(忠):我剛剛有拿到一份還是你要… │ │(衛生局):待會再給你看…洗手五步驟… │ │(忠):……我們前面這邊有貼,……我們還把它做成大張張貼,小朋友可以看 │ │(教育局):你們每間教室採光…你們有測採光的那個儀器 │ │(忠): ㄟ…測採光的儀器誒我問一下喔 │ │27:56-27:59 │ │(忠):我們今天找碴還是那個... 沒關係,我們這個完後,再來算這個帳。我們現│ │ 在先那個,測採光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