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藍雅筠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泳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4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