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34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薛安書
- 訴訟代理人
- 蔡杰祐
- 被告
- 孫榮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