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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育丞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告
孫榮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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