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5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蔡杰祐
- 被告
- 江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9,286元,及其中3萬6,962元自民國107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鳳小字第1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9,286元,及其中3萬6,962元自民國107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