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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16號

請求移轉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怡蓉

上訴人
即原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倍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倍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移轉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71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移轉股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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